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澡花一朵朵,想法一堆堆。

今天,小澡哥和大家谈谈粤港澳大湾区应该如何改善营商环境。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一些发达国家通过降低税收、增加贸易壁垒、签订日欧经济伙伴协定等方式改善营商环境,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高端资本回流国内投资。这对我国利用外资提升全面对外开放水平提出了新的更大挑战。同时,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南沙、前海、横琴三个自贸区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负面清单”、“权力清单”、“放管服”、“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部分城市的营商环境指标已经堪比发达国家和地区。

然而,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世界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显示,除香港外,广州、深圳均未进入营商环境评价排行榜前15名。与世界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在主导全球资源配置、引领全球经济增长、综合国际竞争优势等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在这种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要按照抓住机遇,把优化营商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寻找差距,找出不足,依托大湾区建设,以新的更大作为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

一、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从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务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入手,分析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市场环境:区域分割导致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市场一体化是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最终目标。但目前不仅粤港澳三地的市场处于彼此分隔状态,甚至连珠三角九个城市的市场都处于分隔状态,重复建设和制度壁垒严重。比如,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澳门的旅游休闲业非常发达,但广东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再如,世界排名前100名的大学中,香港有4所。而广东省除了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之外,好的大学并不多。广州和深圳每年却投入大量资源建设自己城市的大学,除了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之外,并没有有效利用香港的大学资源。另外,劳动力市场、人员流动、科研合作、关卡管理也阻碍了港澳和广东之间的深度合作。

(二)法治环境:CEPA协议已经滞后于新时代的要求

粤港澳大湾区主要致力于构建区域经济协调合作新机制,以制度创新和规则融通激发本地区的市场活力。CEPA协议是粤港澳经贸合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目前已经实行十多年,但CEPA协议在制法理念、基本规则、结构框架、核心内容等方面已不完全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改革开放战略的新要求。例如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执行机制以及司法审查等关键性问题上,CEPA协议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可以说,CEPA协议的部分内容已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影响了其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功效发挥。此外,最新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只是一份政策文件,并解决上述关键性的法律问题。

(三)政务环境:“负面清单”仍处于探索试验阶段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中的最大亮点是“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然而,我国的负面清单仍属探索试验阶段,缺少充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比如,当前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分类标准是按照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PC产业分类标准,而中国的负面清单采用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违背了国际惯例,不利于中国与他国间的BIT投资谈判。此外,中国的负面清单中有许多特别管理措施尚未明确具体的限制性条件,比如负面清单限制外商投资大米、面粉加工到底应怎样限制?是限制股比、产量还是经营者资质?这些问题,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中进一步完善。

二、粤港湾大湾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对策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吸引力、竞争力、软实力,也是生产力。下面,我们从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务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市场环境:向欧盟学习,建立“共同市场”

尽管出现了英国脱欧的问题,但欧盟规则仍是好的,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和学习。欧盟只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整合,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者。粤港澳大湾区不存在这个问题,可以在中央政府统筹下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紧密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应积极学习借鉴欧盟规则,建设诸多“共同市场”,比如共同制造业基地、共同金融市场、共同劳动力市场、共同房地产市场、共同教育市场、共同服务市场,共同医疗市场,等等。目前,广东可以先向港澳开放,吸引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人到珠三角工作、创业、买房,享受与广东城市居民同样的教育、医疗和社保政策,既解决港澳的就业问题,也可以解决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子过剩的问题。

(二)法治环境:及时修订CEPA协议的滞后内容

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是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实现的基本保障。首先,要明确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具有多边经济合作的法律性质,将其“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区域性自由投资贸易制度安排”的基本法律性质在相关法律或合作协议中予以规定。其次,在CEPA协议的修订和新合作协议的制定中,积极对标国际最新的、高标准的自由投资贸易理念和规则,建设“可持续发展友好型”的法治营商环境。再次,CEPA协议中联合指导委员会框架内的协商调解模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跨境投资争端需求,需建立与粤港澳合作发展相适应的、独立的投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最后,探索高水平跨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试行高标准和宽范围的劳工保护规则,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政务环境:拟定高标准、国际化、法治化的负面清单

粤港澳大湾区要勇于创新和发展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的负面清单,拟定更加高标准、国际化、法治化的负面清单。首先,变更我国负面清单的分类标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联合国CPC产业分类标准,在接轨国际标准的同时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的BIT投资谈判。其次,对先前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缺失的限制性措施说明条款在粤港澳大湾区负面清单中给予补充和完善,明确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法理依据,增强负面清单的透明度。再次,建议加快对《外商投资法》的修订进程,尽快出台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化解粤港澳大湾区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来自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障碍,理清负面清单与同位法和上位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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