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披露的信息显示,有人利用从同学处获得的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这样的事情该局一次就查处了两起,一起是从大学同学那里获取内幕信息,另一起则是从高中同学那里获取内幕消息。最终均以收到罚单告终。
0 1 利用大学同学提供的内幕“捕获”11个涨停浙江证监局披露网站12月26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然人薛跃宏利用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处获得的内幕信息,交易A股上市公司浙大网新(600794.SH)的股票。
这起内幕交易中,薛跃宏累计成交2643.99万元,获利671.73万元,最终浙江证监局决定将671.73万元的违法所得没收,并处以1343.45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2015.1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薛跃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为大学同学。
根据浙大网新此前发布的公告,此内幕信息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主要资产包括网新电气72%股权、网新信息100%股权、网新恩普24.47%股权、普吉投资78.26%股权四部分。
其中在网新恩普方面,浙大网新拟向江正元等10名自然人购买其持有的网新恩普24.47%股权,交易价格为11,140.11万元。其中,向江正元等10名自然人股份支付合计8,912.09万元,现金支付2,228.02万元。
在普吉投资方面,浙大网新拟向江正元等44名自然人购买其持有的普吉投资78.26%股权,交易价格为9,378.95万元。其中,向江正元等44名自然人股份支付合计7,503.16万元,现金支付1,875.79万元。
从上可以看出,江正元在这起交易中是重要的参与人之一。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认定,这个案子中,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如下:
2014年10月到11月,浙大网新控股的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恩普”)时任总裁江某元告知浙大网新董事长史某,有公司拟收购网新恩普管理团队持有的网新恩普股权,浙大网新持有的网新恩普股权是否有意转让。史某表示可由浙大网新收购网新恩普管理团队持有的网新恩普股权。
2014年11月20日前后,史某向网新集团董事长(浙大网新控股股东)赵某报告,浙大网新拟收购网新恩普股权,建议网新集团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电气”)以及浙江网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系统”)等资产也植入浙大网新。赵某表示先做方案。
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7日),浙大网新成立了工作小组,负责收购方案设计。2014年12月15日,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对网新系统和网新电气进行审计。
2015年1月7日,浙大网新总裁助理谢某等与中介机构开会讨论了网新系统业务分拆合法化问题,会议决定让律师事务所先起草业务框架合作协议。
2015年1月12日,网新集团的董事会执委会成员开会,会议讨论并同意了浙大网新资产重组的事项。
2015年1月12日-16日期间,受托资产评估公司进场对网新系统、网新电气、网新恩普进行评估。
2015年2月10日,许某菲组织中介机构召开中介协调会,商议浙大网新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事宜。2015年2月10日收盘后,许某菲向上交所申请停牌。2015年2月11日,浙大网新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2015年6月1日,浙大网新复牌,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网新电气、网新信息、网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作价55,119.05万元,占公司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2.72%,同时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0,000万元。
浙大网新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网新电气、网新信息、网新恩普等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也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信息具有重大性,未公开前为内幕信息。
浙江证监局认定,2014年12月第一周(1日至7日)浙大网新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收购方案设计,并于12月中旬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12月7日(12月第一周最后一日)形成,2015年6月1日公开。江某元作为收购标的之一网新恩普的董事长,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较早知悉了浙大网新拟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网新恩普的信息,且其与资产评估公司进场评估时有过交流(进场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1月16日间),故知悉时间不晚于2015年1月16日。
经查明,薛跃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元为大学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中的2015年1月17日(周六),薛跃宏与江某元通话,时长11分43秒。
此后薛跃宏很快就开始了大举交易浙大网新。
在通话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5年1月19日),薛跃宏单日就买入“浙大网新”股票近1700万元,且属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浙大网新”股票,交易持续一整天,其买入意愿十分强烈。截至2015年2月10日,薛跃宏共买入“浙大网新”股票3,168,311股,成交金额2643.99万元,当事人的交易时点同其与内幕知情人的联络时点一致,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浙江证监局认为,薛跃宏买入时点、买入意愿、买入方式等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异常性,现有理由及证据无法解释其买入合理性。
观察浙大网新的历史K线图可以发现,当事人薛跃宏大举买入浙大网新的时点刚好是其股价启动前不久。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并复牌后,浙大网新涨幅惊人,曾连续11个交易日涨停。
接下来这个案例,两位老同学交流更为频繁,通过数十次通话沟通信息。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自然人罗泽林累计买入捷昌驱动股票55,000股,成交金额161.45万元。截至调查日,账面盈利39.96万元。
罗泽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捷昌驱动董事长胡某昌为高中同校同届同学。
值得注意的是,捷昌驱动原本是一家新三板公司,如今已在A股上市。
上述内幕的主要内容就是公司要从新三板转到A股市场上市,而内幕交易就发在公司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
浙江证监局认定,2016年1月,罗泽林和胡某昌有10次通话记录,其中2016年1月19日、24日、27日、28日各有一次通话。2016年2月,罗泽林和胡某昌有21次通话记录,主要集中在2月6日至13日,共有15次通话,2月23日通话两次,2月24日通话一次。
不过,罗泽林对其上述行为作出多项申辩,包括多次电话联系是事出有因,未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具体来说,罗泽林的申辩事项包括:
第一, 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多次联系通话原因是,赴日体检、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及款项支付、春节聚会以及亲属就医等事宜需要沟通联系。胡某昌在与其联系过程中未明示、暗示或泄露过任何内幕信息,其本人也未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
第二, 交易捷昌驱动股票行为并不明显异常。资金变化方面,基本上是用存量资金进行买卖,未在某个时点资金异常进出。且当时银行账户上尚有现金100多万元,也未用于股票交易。因此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不存在基本一致情形。在具体交易行为方面,捷昌驱动股票交易风格与买卖其他股票风格一致,并未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突击买入捷昌驱动。并且,捷昌驱动110万元的购入金额远小于另一股票中航重机150多万元的购入金额。这些行为与内幕交易特征不符合。具体购入时点也是基于对公司的长期了解,以良好业绩的支撑,判断公司在年报后可能会有大比例分红,因此决定在股价30元左右时持续买入并坚定持有。
第三, 在新三板买入的股票,抛售时须交纳差额的20%个人所得税。因此,处罚时应予以扣除。
不过经复核后,浙江证监局未予采纳,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罗泽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9.96万元,并处79.9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