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荷兰痴呆症老人安乐合法化 带给其他国家的警惕与启示

序言

说起荷兰在失智症和失智老人管理方面的先进, 大家肯定都有一些了解。

在之前我们还发过一篇《都在转"荷兰失忆小镇"?却忽略了人家真正有价值的是这些!》专门讲述荷兰先进的养老方式。

但你知道吗?荷兰同时也是少数允许给失智老人安乐死的国家。而这给很多其他国家带来的不是羡慕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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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一个包括失智病人在内,安乐死人数增在激增的国家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

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失智症(也称痴呆症、认知症)患者。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研究表明,如果将终端镇静考虑在内,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将占到总死亡人数的12.3%。

对此,有专家称,荷兰安乐死的人数逐年上升和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扩大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只会导致安乐死形势失控。英国基督教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我们所看到的荷兰的情况是‘增量扩张’,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桑德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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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80岁荷兰失智老人安乐死老人的最后时间

荷兰一位80岁老人的医生不同意其家人对其实施安乐死的愿望,而法官判令她可以安乐死。

位于法拉盛的特尔里德痴呆症专业护理院的医生们声称,以她的智力无法对安乐死做出自己的决定。 但是荷兰安乐死合法化13年以来,法庭第一次驳回了医生的意见,判令实施安乐死。

住在米德尔堡的老人家人称,她一直有安乐死的意愿,并且获得了法庭允许对老人实施安乐死的判决。随后,在乌德勒支“紧急庭审”中的一位法官宣布,对医护人员要求对老人进行治疗的上诉不予受理。

一天后,她被带离护理院,在“终结生命诊所”结束了生命,这家诊所开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安乐死在荷兰更加便利。 据荷兰媒体报道,法官萨普(Sap)告诉护理院院长特尔·里德(Ter Reede)伯爵,他必须“尊重”老人的意愿。

“这不是有没有能力的问题。是你们不愿意接受这个决定。”法官说。“你们一厢情愿地将自己的意志卷进这个问题中。我是从原则出发,你们要尊重老人的意愿,这是你们能为她做的最后一件事。”

老人的主治医生,护理院的管理人员和心理医生一齐反对为老人实施安乐死,他们想要老人病情的独立报告。

在荷兰,安乐死申请必须自愿提出,而失智症患者只有在提前起草好志愿书或者“活着的遗嘱”时才符合标准。对于在患者失去表达同意的能力的情况下为其实施安乐死的道德性,许多医生意见不一。

今年早些时候的一项调查发现,在547名曾参与安乐死的医生中,有52%的医生表示,在患者曾提前提出过意愿,但不再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情况下,他们会为其实施安乐死。

伴随对安乐死法律的自由主义解读的,是荷兰安乐死人数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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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情况带给其他国家警惕和启示

其实,不单是荷兰。美国的俄勒冈州、瑞士和比利时的情形与荷兰相似,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人数在上升。

英国的相关机构也警示:“教训是清晰的。一旦放松对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法律管制,情况就会不断恶化。在继续讨论《福尔克纳法案》时应吸取这些教训。”

《福尔克纳法案》是英国福尔克纳勋爵提出的协助自杀法案,该法案7月份接受了二读,议会复会后将于11月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支持法案的“有尊严的死亡”(Dignity in Dying)组织坚称该法案系基于美国的协助自杀模式,并表示美国模式安全实施了17年,死者从未超出绝症条件的范围。

不过,欧洲监察人员西奥•布尔(Theo Boer)今年夏天在议会坚决反对:“不能允许安乐死。”他说,他目睹了2007年他的祖国荷兰安乐死人数的“爆炸性增长”,更预计今年更将达到创纪录的6000人,而2006年这一数字还只有1923人。此外,他还对安乐死病人的标准外溢(如失智和精神崩溃患者)深感担忧。

布尔此前在今年7月份接受《每日邮报》采访时表示:“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使这一本该是最后手段的措施在荷兰变成了一般性医疗程序。他说,安乐死现在在荷兰已变得非常流行,“其正成为癌症病人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内定模式”。

根据最新数据,在比利时,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医生平均每天以安乐死方式“杀死”5个人,仅2013年就飙升27%。安乐死的条件一般是病人遭受着躯体上的极端痛苦,但现在却越来越多被解释为精神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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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哪家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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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 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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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一部分民众抗议安乐死合法的行为艺术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

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Dignitas)的组织曾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法国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小爱:生存的权利从来都是一项需要慎重立法的区域,欧洲各国的探索无论是否成功都给其他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有很启示性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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