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一问,环境影响评价能补办吗?

《环境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建设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发出和处罚规定。
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删除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因此有关企业会产生一个疑问,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还能不能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修改过程中删除“限期补办手续”, 有效避免了实践中“先上船再补票”“上了船也不补票”的情形。但是,并未禁止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环境保护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明确,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综上,新的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建设单位仍可主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依法不予批准的没可能面临被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律风险。

你可能感兴趣的:(有此一问,环境影响评价能补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