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享受税收优惠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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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享受税收优惠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近年来政府一直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015年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对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人员的奖励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了50%。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其中浙江省政府更是将成果转化奖的比例提升至70%。

科技成果转化在一片利好的大环境下,却遇到了个税难题。科技成果还没拿到收益,就要缴纳高额的税费,这让科研人员很苦恼,也大大打击了他们的热情。但其实早在1999年税务总局就发文明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6年,税务总局又进一步简化审批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不再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全国首例!科技成果转化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太赫兹科研团队一度以为转化成果时要交1000万元个人所得税,由于团队成员没有这么多现金,有人打趣说只能靠卖房子来交税。其实这笔税可以暂时不用交,可以推迟到股权转让时再交。”

4月13日,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上海市杨浦区的创智天地,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陈华在“税企同舟、共话双创”主题论坛上,向听众介绍全国首个享受税收优惠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故事。

这个项目正是上海理工大学的太赫兹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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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赫兹科研项目原理图

太赫兹波是频率在0.1THz(太赫)-10THz 范围内的电磁波,是电磁波谱中唯一待全面开发的频谱资源,主要应用于通信、太空探测等领域,已成为发达国家争先抢占的核心频谱资源和科学制高点。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将太赫兹科技评为“改变未来世界的十大技术”之一,日本政府也将其列为“国家支柱十大重点战略技术” 之首。我国也很重视太赫兹这一前沿颠覆性技术,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太赫兹项目中,上海理工大学是唯一承担设备系统的单位。

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科研团队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庄松林带领下,在太赫兹技术研发和应用上取得重大突破,今年有望推出3款新产品,冲击目前美英等国把持的市场。

然而这样一个国际领先的科研项目在成果转化时遭遇了不少波折。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处长张大伟在上述论坛上介绍,2015年上海“科创22条”的出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据此上海理工大学做了“破冰之举”,将三项评估价值近2900万元的太赫兹技术按79.42%奖励研发团队个人,金额为2303.2万元。

问题来了。由于获取股权需要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太赫兹团队成员需要为此支付将近1000万元的个税。而太赫兹技术的相关产品还没有投入生产,在没有产出利润的情况下要拿出千万现金交税,成了研发团队意想不到的燃眉之急。有成员打趣说只能靠卖上海房子来交税。

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上海市税务局迅速帮助团队解决问题。

目前,上海理工大学已在杨浦区税务局成功办理了《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以太赫兹科技研发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获得股权奖励的上海理工大学科研团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035.09万元,成为全国首单科技成果转化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案例。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全方位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对于初创企业经常遇到缺少资金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对专门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的贷款给予更大力度的准备金扣除政策,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给予增值税优惠。

对于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吸纳科技骨干人才的非上市公司,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还帮企业营造创业环境。对于专门从事孵化创业创新企业的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免征出租房产、孵化服务收入的增值税,提供给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已形成的科技成果,税收优惠政策还促进其早日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等。


附件 —— 具体政策条例如下:

一、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1.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果以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许可使用权(包括独立和非独占许可)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取得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相应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及应纳增值税(或销项税额)确定。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选择第一、第二种处理方法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种方法下,因为技术转让所得为零,故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2.科技人员的税务处理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让科技成本取得收入,以现金方式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科技人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政策适用上,需关注以下几点:

①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②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③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即参与科技成果研发的外聘或兼职专家等不得享受此优惠。

④获奖人员必须是获得股权奖励才可享受此优惠政策,如果取得现金或其他非现金资产,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自2007年8月1日起,取消主管税务机关对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加强后续管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下图)。并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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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例:甲院校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公允价300万元,甲院校将其投资B企业,占B企业50%股权,其中40%奖励给科技人员,另10%由院校持有。该专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中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甲院校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300万元

贷:无形资产100万元

贷:其他收入200万元

借:科研事业支出24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24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24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40万元

税务处理:甲院校的科研人员取得股权奖励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为零,将来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对外转让或以科技成果进行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一致,关于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1.分期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奖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参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股权公平市场价格/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该政策时需关注以下几点:

(1)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用于奖励技术人员的股权可以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股权,也可以是高新技术企业将技术成果投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

(3)基于个人所得税量能课税原则,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此外,技术人员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获取时的公允价值。未来再行转让的,个人取得的对价超过其获取股权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的部分,需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

例:甲高新技术企业将一项专利技术投资乙企业,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公允价300万元,占乙企业20%股权。甲企业将其中50%奖励给科技人员程某,6个月后,程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300万元。程某在甲企业工作十年。程某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1)程某获取股权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500000/12×45%-13505)×12=512 940元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税款。

(2)程某转让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不考虑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3 000 000-1 500 000)×20%=300 000元

程某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股权受让方丙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程某因转让股权取得现金,应用于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剩余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该税款由甲企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2.递延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符合本通知规定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将技术对外投资入股后,奖励给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个人必须直接持有股权,如果个人通过注册公司、合伙企业、资管计划(SPV)等主体间接持有获得奖励的股权,则不能享受分期或递延纳税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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