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者死”事件 气愤之余我们还需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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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突然被一件事刷屏了。《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标题的文章在各大媒体渠道广泛传播。事情很简单: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极端侮辱后,于欢在受到威胁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中途在刺伤行为前,不法催债过程中,有警察介入却含糊而过。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对司法不了解、对于信息的不对称,若贸然对一个司法案件进行评价是绝对有失偏颇。对这种行径也是深恶痛绝,对护母的男子也是觉得判刑过于重。但对于脱离事情及情绪化的细节我想谈谈其他的方面,以及给各位满怀激愤的群众提个醒:

一、媒体曝光

事情引起公众关注,源自于媒体的报道。媒体报道为了自身的传播与影响力。难免会有自己的主观立场,在基本还保留事实原貌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引起各方的注意与传播。无可厚非。特别是这标题,“辱母”、“死”无非都是传播的利器。

而确实,很多案件若没经过媒体报道暴露在公众面前,没有引起舆论的压力,我们难以想象会往哪个方向发展。地方恶霸、官商勾结、恃权作恶、贪腐败坏,类似的案件被媒体曝光后才重见正义的事例屡见不鲜。信息发展给社会带来的好处。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能让公众自主对信息进行判别并转发,同时发表自己的态度。这是科技发展带来信息化社会的好处。

同时我们也不难想象,这些被曝光的终究是属于冰山一角。在很多信息来源不透明、传播渠道闭塞或干脆有势力干扰乃至遏制传播的地方,一定存在大量不公不正之冤屈!

而由于事情的关注度上升,肯定会促进司法执行的效率甚至认真程度。并不是说在没公众关注的时候这些事情司法不作为。而是成本与收益的问题。假设一个单位一年要处理365个案件,那么每个案件处理只能给一天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不按时按工计算,不会有更多的社会成本在里面。但是当事情关注度上升,那案件本身的优先层级就会提高,甚至会加班加点处理以免出现一丝错漏被公众放大,这时候会处理得分外的认真与小心。关注度对某一个体案件带来的好处,却不是整体的。或许当地司法机关还有多起类似刑事级别的案件需要处理,只是没关注则按部就班按流程来。

二、判罚人情

事件中,诸如警察不作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高利贷本身责任的追究等细节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甚至网上流传出了一审的判决书,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而这些无不引起公众情绪化的思考。诚然,这种情况大多数是站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去批判,甚至苛责法院审判太重了。可以的,表达自己的意见都是可以的。在道德层面看,大家的倾向都是好的。

网上有退休检察官、律师等对判决书里根据案情条件作出的判决表示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司法正确的。他们被人骂了!

道德伦理是没有具体边界的,是模糊的。法律法规是具体的。金融犯罪金额多少至多少是一个判罪区间、置人伤残几级至几级该定什么罪,所有一切都明码标价。有错吗?类似金额刚好在边界时,多一块跟少一块就是两种不同的量刑,有错吗?类似高考多一分少一分就决定不同的大学,有错吗?

  1. 执法:司法人员在对待案件上,会量化条件来处理。满足那种条件该处以那种刑法。当然有个酌情区间,在这个区间内量刑是司法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超出甚至靠近区间边界。他们就得小心,一不小心被人告了得了个“不公正”的罪伴随一生甚至获刑。所以执法层面上,更会依据详细的法规去执行。这是他们唯一的选择!

  2. 自由度:换个角度说,上面明码标价的量刑,高考分数按分界定公平不?对,不公平。但又能怎样。如果没有个明确的边界,有钱有势的人会制造出更多不公平。定罪区间过大,有权有势的人能把这个自由度拉到对他们最有利的条件。而对于高考分数如果说推行素质教育来考核、不按照古板的分数来竞争。一个考500分的乡下小孩和一个考400分的富二代想要竞争进入同一所学校?二代们能用各种资源堆砌成才艺兼修的高素质学生、能买各种证书来证明素质,那我们穷二代有什么优势能争得过他们?

更多的社会现实是,社会上存在很多不公。有些制度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我们仅有的一丝公平。有不好的,但没有这些,我们会更不好!有人会说,为了引进民意,能不能引入陪审团制度? 答案是能,但会带来更多不公、带来更多隐患、带来更多执法成本。

你想象下,在当前国情下,有资源的人买通几个陪审人员很难?用权利左右法官去引导陪审人员很难?这样只能带来更多不公,那弱势者真的会永无翻身之日!有人说可以设立监管机构啊。可以,但本身配置团的人员便是一个成本,再加上监管机构去监管,不是更多成本?再深一步,监管人员难保也不腐败,时不时要无尽头地增加监管,那社会的运行成本将高到无法承当。

所以我们要关注的是制度乃至整个社会大环境,而不是脱离大环境揪着某些个体不放,没用的!而现在看来一审的判书在司法上是正确的,也许伦理上可以酌情讨论,但判罚人员所做出的判罚我们不能过多苛责。

三、舆论干预

另外,需要警惕一点:因为舆论名义而妨碍司法公正!
这也是网上很多人发声的另一个着眼点。司法之所以公正,是不收外力干扰坚决执行法律法规。当然,法律法规中的各种条件细节可能不适用于某些具体案情,这是可以调整的,可以修订的。很多法规因为某些case不适用而重新制定的,这是另外一回事。一般条件下,按情量刑是不可违逆的。对于司法机关,自会有他们的判罚。而媒体发声的重要作用使推进其执行,并将信息透明化使得执行过程中不会存在潜在的贪腐或错误,但却不能干预其结果内容。

脱离事情本身,由于人的社会化属性,群体思维会让人偏向于情绪思维。更容易被指引向某种特定的情绪。看过一个英国脱欧的视频采访,之前投脱欧的很多人在具体执行脱欧程序后表示其实并没有之前那么强烈要脱欧,而且脱欧给他们带来很多负面的事情开始影响他们时,他们又开始反悔了。这就是群众思维很好的体现。他们的思维带有临时性、情绪性、跟随性。

回到本案中,二审的司法机构与人员此时应该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无论判决是怎样,似乎都不能让大家满意,最好被告被赦免,最好是逼债的那些人全部死光。理想中的道德王国里,我们当然对坏人恨之入骨、对好人对英雄由衷佩服。这是我们期望的国度。但既然司法有他存在的根基与立场,那么作为群众,可以对事情发表态度,可以痛骂施暴行的人,可以力挺为母杀人者。但是作为媒体与舆论,更应该客观且不能过多地引导公众的认知而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舆论观点,从而给具体司法执行造成干预而影响司法公正。如果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得出超出法规范围的判罚,那舆论将会变成错误的导向。

当然,对于本案来说,尚未发现明显的舆论错误引导,但居安思危,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多些警惕,可能比始发后难以遏制来得好些!施暴者应该得到惩罚、地方警察渎职应该被调查(其渎职背后是否有更强的黑势力与相关人员勾结,使得基层小民警不敢作为)!一切的一切,都要理性地去看待,不添油加醋。这才是我们需要的法制社会。

最后建议:

  1. 司法机关在重审过程中信息更公开,甚至借此机会普及相关法律规则,避免公众因为媒体引导而走向情绪化的极端;
  2. 媒体在事实面前多揭露社会阴暗面,不畏强权势力,做黑暗中的一盏照明灯帮助大众看到更多应该被看到,被集体关注的弱势群体或现象;
  3. 大众在看到媒体传播的内容时,用更辩证的眼光去看,这世界很多信息不一定是全的甚至不一定是真的。即便是事实,客观评论才好,拒绝网络暴力打击有不同观点的其它人。对于事件里的恶行,每个人都是恨之入骨的,但是绝不能让自己在网络上也变成他们那副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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