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朋友向我吐槽:“工资明明是固定的,怎么到手的钱却一个月比一个月少。”
朋友在我眼中可是属于高收入人群,当前他对工资变化的敏感程度让我有些诧异。仔细询问了一下,才知道,原来他这个月到手的工资比上个月少了约1000块钱。
今年以来,相信很多朋友都经历了类似的事情,每月工资不变,但是月度纳税却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相信很多人心中可能会产生些许困惑。其实,如果你拿历月的工资条比对下,就会发现,我们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在变化,处于逐步增加中。而这些变化,其实是由于年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造成的。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推动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个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将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项目
1.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年;
2.专项扣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
①子女教育。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②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③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④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⑤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⑥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等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①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自行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单位应自其提交保费凭单的次月起,按照不超过200元/月的限额,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自购买产品的次月起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予以扣除。
③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④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假定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交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共取得税前工资收入25万元。李某有两个上小学的小孩且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李某的父母健在且均已年满60岁。其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50000-60000-12000*2-24000)*10%-2520=11680(元)。
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个例子:居民个人王某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每月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3000元,该居民个人作为独生子独立赡养自己60岁以上的父母,全年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其在2019年1月、2月、3月预扣预缴的税款金额如下:
①2019年1月: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5000-5000-3000-2000-1000=140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4000×3%-0=420(元)
②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0-10000-6000-4000-2000)×3%-420=420(元)
③2019年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75000-15000-9000-6000-3000)×10%-2520-420-420=840(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1-2月份适用3%税率,3月份开始适用10%的税率,而3月份预缴的个税比2月份多了几百元。工资没发生变化,但是到手的钱却减少了。
总结
①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③累计预扣法下,纳税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