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给b站发律师函:做的不好,但做的没错

       去年,一档名为《偶像练习生》的综艺火遍了全网。在其中“C位出道”的练习生蔡徐坤,更是因此一夜成名。然而,伴随着他的走红,争议声也沸沸扬扬。他每条微博的转发量都高达百万——跟其他明星吸毒被曝光的转发量差不多,最后一查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粉丝用机器刷出来的数据;与体育界没什么瓜葛,却被选为NBA新春贺岁形象大使——后一件事加以他参加综艺节目时夸张的运球动作,使不少网友以此为蓝本制作鬼畜视频(即是一种恶搞形式),上传到弹幕视频网哔哩哔哩(下称b站)。有人给原视频加滤镜特效,有人做镜像变换,有人把篮球换成最新出炉的黑洞照片……

       直到昨天(4月12日),蔡徐坤工作室向b站的运营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在律师函中,蔡徐坤方指责b站上存在侵权内容,恶意剪辑其表演视频素材,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要求其永久删除侵权内容。

       在我印象中,b站上最过分的视频,是把头和球调换了位置。确实十分不尊重,但还是没有逾越底线。对于b站上的鬼畜视频,似乎并没必要上纲上线。当然有些带有较强人格侮辱性质的视频的确应被取缔,但大多数视频,在我看来,只是一种茶余饭后的调侃娱乐。鬼畜视频通常将某个人的公开影像资料或是音频重新剪辑,以up主的独特创意再次编排,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形式以让人开怀大笑。被做成鬼畜视频的也远远不止蔡徐坤一人:六小龄童,卢本伟,吴亦凡……甚至还有知名动作演员,导演成龙,小米创始人雷军,连奥巴马,特朗普都在鬼畜区有一席之地。“局座”张召忠等外界看来一本正经的各界人物。而“局座”,成龙等人在了解到自己被做成鬼畜视频后都并未表现不满,大多数都持悦纳的态度,或许从这可见b站的大多数视频是在尺度范围内的。

       事实上,鬼畜真的就只是一种娱乐形式。被做成鬼畜不是因为你有人气,也不是因为你有黑点,真的只是因为有趣:周杰伦虽然有不少鬼畜,但基本上是来自其敲水杯奏乐的一个素材;雷军在鬼畜区的地位也关键来源于他在印度宣传时不标准的英文发音。就连本文的主角蔡徐坤,他翻来覆去出现的也就只有打篮球的视频而已。

       在我看来,b站鬼畜区大多为合理的再创作,对蔡徐坤的调侃虽然本是人们发泄不满,或是嘲弄蔡徐坤的一种形式,但基本上在合理范围之内,客观上甚至还对其人气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要知道蔡徐坤本人并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作品,其微博“数据”也大多是粉丝营销而成。不少男生对蔡徐坤的认识,都是从他的运球开始的。从蔡徐坤的角度看,被做成鬼畜这件事,若是处理妥当,本可以成为宣传自己的一个契机,赚一波路人的好感,最终蔡徐坤与b站双赢。他却选择直接发律师函硬刚,这似乎并不算是聪明的做法,可能会招致更多人的反感。要知道b站被做成鬼畜的数不清的各界人士,几乎没有人这么严肃地发律师函问责。

       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恶搞蔡徐坤。蔡徐坤工作室发律师函维护自己的权利,本身不应受到指责。发出的这封律师函,虽然被指错漏百出(据说用词不规范,还告错公司了……),十分不专业,但其指出的b站的侵权行为却的确属实。纵观整件事,蔡徐坤也从来没有做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却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网络上对蔡徐坤铺天盖地的指责,其实更多是由其不理智的粉丝招致而来。蔡徐坤最多是打篮球好笑了点,夸张了点,空有流量却没有拿得出手的作品,这也许能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笑料。但b站上的视频点击量都上万,那些鬼畜视频在给蔡徐坤带来人气的同时,也在许多人心中留下了对蔡徐坤的负面印象,客观上的确影响了蔡徐坤的形象。我们作为嘲弄他的一方,其实并没有资格要求他接受这一切——接不接受,是他的选择。对于蔡徐坤而言,的确以自己的实力拿出有价值的作品,亮出自己身上真实的闪光点,靠自己的努力得到更多人的认可才是所谓正道,但如果他不喜欢这一切,那么严肃地发律师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也无可厚非,这一切没有错。这也值得我们反思:b站的部分鬼畜视频,其本质是不是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了对别人的取笑,嘲弄上呢?被嘲弄者不以为意,难道就代表我们在做对的事情吗?我们又有什么资格要求每个被我们调侃的对象都笑着面对,只因为别人是这么面对的?像是周杰伦敲水杯奏乐衍生出的鬼畜,把各种流行歌曲剪辑到上面,似乎像是周杰伦敲出来的,这样的鬼畜我觉得就没有什么取笑成分——合理娱乐,微微一笑。而大部分对蔡徐坤打篮球的改编,其实质确实是一种当事人未必能接受的黑色幽默。

       总而言之,这件事值得我们这样的大众反思的是:真的能因为一个人好笑,就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嘲弄吗?我觉得答案是不能的。蔡徐坤发律师函,略显小气,但无可厚非。对他而言,长远之计当然是靠自己的能耐赢得尊重,而不是靠律师函把负面态度“压”下去。但以鬼畜视频宣泄自己对蔡徐坤的不认同,似乎也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形式。在限度内娱乐,当然是可以存在的——有创造性的,说不定还值得鼓励。但如果当事人这么在意,是不是我们应该考虑一下其感受呢?那毕竟是人家的人身权利。

       这件事还仍在发酵中,希望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吧。


                                                                    dpy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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