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为“以法院(或法官)为“老大”的办案模式”

如题,分1,2,3来阐述

一是个别法官私欲的膨胀。随着法官办案终身制使得法官办案特别谨慎,进而达到吹毛求疵的状态,再加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个利好,会使得个别法官在办案中,尤其是在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会特别向被告人一方倾斜(注意,对被告人的倾斜就是对被害人的损害),最终亵渎公平正义。虽然是个别的法官,但他们会带坏整个法官群体,进而使我们的法治受到冲击。

二是对法院监督的弱化。对法院最直接的监督是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虽然这项职能属于公诉部门,但其最强大的依赖是检察院自侦权的威慑作用。但随着下一步反贪、反渎整体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将极度弱化。

三是年轻法官的上升渠道被堵塞,是法官的更新换代节奏停滞。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实施。入员额主要依据是资历加办案量统计后决定,且按编制比例确定员额数,从而大部分入员额的法官是资格老的,且有固定化之嫌。且因总数固定,年轻法官入额需等入额法官退休等情况下才能补入。这样一来,上升渠道被堵,既打击了年轻的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又使员额法官队伍固化、僵化,最终会使这个队伍思想保守,不思进取。

鉴于以上原因,也会间接导致以后在案件办理中,公安、检察院在办案中,要看法官的脸色来办案。最终导致公安干警越来越不愿意办刑事案件,检察院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缺乏有效法律监督的情况下,公诉人在法官的眼中会等同于辨护人,最终可能会演变为不如辩护人。

希望我的推论不会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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