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尺度——读《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有感

        读完《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这本讲座实录,不得不感叹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先生对言论自由的阐述之精妙。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以及自治观开始,经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论述到第十四修正案,援引小泽卡赖亚·杰佛教授的观点,对霍姆斯大法官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言论原则反复推敲,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浅显易懂的语言,也完成了米克尔约翰先生对讲座本身的目的:“讲座的旨趣不在于分析言论自由的法律问题,而在于表明这些问题的意义和探索他们的解决途径,在于教育美国公民理解他们自己的政治制度。”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这么表述的:“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有意思的是,在各大网络检索平台如百度、360搜索里的第一修正案,均是使用“剥夺言论自由”这个词组。“剥夺”的英文翻译,应为“deprive”,而在英文原文中,则是使用“abridge”一词,意为“限制、削减”,与实际上是“deprive(剥夺)”一词有着本质的区别。本着最大程度还原立法原意的目的,本文均以“abridge”一词为标准来进行讨论。

         回到言论自由。在笔者理解来看,所谓言论自由,即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的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的权利。显然,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是对言论自由予以严格的保护,赋予其不受任何侵犯的权利,即保障绝对的言论自由,无论在安全或危险的状态下时,无论在任何时候,这个权利都是绝对的;并且,没有限制主体的情况下,这个权利可以说是明确的赋予给每一个人,而不仅仅是美国公民。也就是说,在美国这块土地上,不存在没有这项权利的人。

         紧接着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deprive)生命、自由和财产……”。在看似是限制美国政府的权利、防止其滥用的“正确”逻辑下,实际上将自由予以了限制。自由与生命与财产平起平坐;自然,言论自由当属于自由的一种。通过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反推:难道经过了所谓法律正当程序,就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了吗?那什么样的言论应该被剥夺,什么样的不应该被剥夺呢?若第五修正案是有道理的,那么言论则从“不能被削减(abridge)”变成“可以被剥夺(deprive);进而,可以知道第一修正案的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是被分为两种的:一种是纯粹的不被约束、不能被剥夺的言论,而另一种言论则岌岌可危,可以被剥夺,也可以被限制。

         霍姆斯大法官则提出了区分两种言论的一种标准,这就是著名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国会有权防止的实质性危害。……”洋洋洒洒的表述,其语言严谨而精妙。这样的标准,在之后的都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影响十分久远。作为坚定的言论自由的学者之一,杰佛教授也予以极大地褒奖:“言论自由的概念第一次获得一个符合宪法制定者目的的权威性的司法解释。”

         但米克尔约翰先生却持有完全相反的态度,认为但是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在其的发问和论证下,霍姆斯大法官的逻辑也被逐一击破。这样的标准,确实很难站得住脚的。之前提到,若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是合理的话,那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所保护的言论则是分为“可以容忍的”和“无法容忍的“。而且这种无法容忍,应是能够受到整个社会的抨击与抵触,能够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这种不理智、危险的言论,理应被排斥、被限制的;而理智的、无害的讨论,才是社会所接纳的。

          难道宪法第一修正案只是保护这样无害单纯的言论吗?只能接纳纯粹的学术性和无害的讨论吗?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区分标准,不仅说明了宪法对言论的区分保护,并且混淆了公共言论和私人言论的宪法地位。这样的理论在米克尔约翰看来是令人无法容忍的,这既严重损害了美国国民教育,让人们合理的接受这样的“被限制”,又让人们在公共事务的讨论中也不能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影响了美国国民的自治。“正是这些危险的存在才使我们在恐惧中必须牢记和恪守言论自由原则,它的完整性是根据同意的统治的整个架构的基础。”这是他所坚持的立场和观点。他认为,人们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公共事务的讨论的权利是不能限制、不能被侵犯的,否则这就不是完整的自治权。人们没有办法完全表达的自己的意愿,民意就是有瑕疵的民意,自然也就不是完整的自治了。

          在美国,法官们在日常审案的过程中,会解释各种各样的书面文件的含义,比如合同、遗嘱、法律条文等。所以,由法院来行使释宪权利,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全体社会成员都似乎已经习惯了由法院来解释宪法,尤其这是最高法院的职责所在。当法官们想弄清楚具体条款的意思时,往往会探究制宪者们的最初意图。虽然霍姆斯大法官的标准时欠妥当的,但笔者认为,米克尔约翰先生的观点也颇有理想主义的意味,即使其非常合乎逻辑。毕竟,在实践中来看,即使理论上美国人本该畅所欲言,自由决定演说、出版的自由,无需顾忌法律惩罚,但现实中,似乎这样的情景未曾实现。否则,口头勒索,亦或是勒索信,也不会被入罪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应该受到限制,这是笔者最赞同的米克尔先生的观点之一。人民选出政府,不是让政府限制人民的言论,而是要在人民的监督下更好的服务。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政客们压制言论,正是对自己的不自信,以及对外部的恐惧。这是一种无形的暴力,让人们对表达自己的真实的声音产生畏惧。”或许存在这么一条普遍规律:国家之所以压制某种自由,就是为了应对某种实际存在的或者假想中的外部威胁。“1998年,詹姆斯·麦迪逊在致副总统杰弗逊的信中如是说道。

           言论的尺度究竟在何处?这是米克尔约翰先生留给我们的思考。他带我们大胆地批判了霍姆斯法官的观点,也让我对他的观点产生了质疑和思考。虽然每个国家的宪法实践各不相同,言论的环境也大不一样。迄今为止,也未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标准,但对言论自由的讨论,不应该停止。因为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太可贵了。正如1859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其《论自由》里说道:“……任何的普遍意见,又或是主流观点,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明。……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可能想要去对言论自由探求一个明确的边界,本身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就像爱情一样,如果可以用一两个定义来说得清楚,对感情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确定的方法来解决,或许就不是感情本身了。这种感性和理性交织的领域,总是会有千家谈。但值得肯定的是,这样的追寻,能够不断的推动人类的对言论的认知,突破原有思维的局限,达到新的层次取得新的进步。就跟真理本身一样,或许没有最正确、最标准的答案,但总是有当时当地下最合理的答案是一样的。但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应该坦然接受所谓权威的解释,而是要深入探究事情背后的深意,或许会别有一番天地。这是这本书带来的最大的思考。

           最后,用书中的一句话作为一个结尾:”美国公民只有充分、无畏地面对针对他们制度的一切辩护和一切批评,才适合于实行自治。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于这样的基石之上,我们不应当存在明显且即刻的——甚至是极严重的——危险面前缩回倒退。

           愿言论永无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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