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1.基金监管概念

基金监管指:政府基金监管(主要力量) + 基金行业自律 + 基金机构内控 + 社会力量监督

2.监管特点

全面性
广泛性 
连续性
法定性
强制性

3.监管体系

指监管活动中各要素及其相互的关系。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4.基金监管目标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5.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原则
适度监管的原则
高效监管:首先监管机构要有权威性
依法监管
审慎监管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最重要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1.政府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

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管规章、制度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办理基金备案。
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指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披露情况。
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检查
调查取证
限制交易:一般15个交易日最长30个交易日
行政处罚

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证监会工作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对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不得徇私舞弊,要公正廉洁。。。。

2.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它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基金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前两者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后者可以加入。
会员分三类:
普通会员: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联席会员:基金服务机构
特别会员: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管相关机构。

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反应会员建议和要求。
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则。
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交所

证交所的法律地位: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重身份。监管证券基金的交易行为;另一方面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1.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由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更严格: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证监会批准的的其他机构担任。

公募基金的基金公司的准入条件: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必须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良好的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在境内外资管行业从业5年以上;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
董监高具备任职条件;
又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基金业相关的其他设施;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及核查监控制度、风控制度;
法律规定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和竞业禁止:

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2.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市场准入条件:

商业银行 或 金融机构;前者由银监会核准,后者由证监会核准;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持股;

对基金托管人行为业务的监管:

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责令整改;
取消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这侧和备案:


第四节 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1.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注册制度:公开募集基金由证监会注册。

基金注册的审查: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证监会必须给予审查结果。

基金的发售:
在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注册文件起,6个月内要募集资金;

基金的备案:

2.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3.对公募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必需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用于投资:

4.对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无须向证监会审批;只用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

2.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禁止公开宣传推介;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对象的限制: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
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
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推介方式的限制: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的监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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