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什么时候,我们开始以暴制暴的?

1.从事件说起


刺死辱母者——什么时候,我们开始以暴制暴的?_第1张图片

这场杀人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凶手,是一名22岁的青年;死者,是一名高利贷的讨债人;原因,是由于暴力催债。

青年的母亲是一名女企业家,由于自己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分次从债主方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0%。这名女企业家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余大约17万无法偿还,因此遭受催债方一行10人的围堵追债。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儿子于欢和一名女职工刘晓兰被催债方限制在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据女职工刘晓兰回忆,催债人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抽于欢的耳光;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最不可思议的是,他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其间,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接待室的侧面是一面透明玻璃墙,在外面的工人看到这一幕后,果断报警。据监控时间显示,警车抵达时间为22时13分,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看到三名民警要走,另一位女职工于秀荣拉住其中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方则回应,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有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在进入接待室后,仅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试图来往外冲,结果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催债人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院方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本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院方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催债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出警,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但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属于防卫过当。

案件本身很简单,唯一的争议点就是是否为正当防卫。如果是故意伤害,那么为什么于欢可以忍受数个小时,反而在知道警察到场且警察刚刚离开后,才开始实施伤害?如果是正当防卫,那么于欢为什么不在自己受辱,甚至母亲受辱时即刻反抗,而要选择在警察刚刚离场后进行防卫?

如果说这场持续的凌辱是压在于欢身上的一根根稻草,那么使他爆发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警察的不作为

如果警察一直未到,于欢心里还有一丝希望,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救他们于水火;但在执法部门到达之后,他们的处境仍未有任何改变时,于欢发现没有人会救自己,救自己的只能是自己

当民众认为自己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时候,还会在意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吗?

他们在意的首要,就是保证自己的安全,怎么保证呢?只有以暴制暴

2.从历史说起

“刺死辱母者”并非首例,古迹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淮南王刘长在母亲赵姬获罪被逼自杀后,锤击了辟阳侯,后向汉文帝袒身谢罪,汉文帝哀悯刘长为母报仇,不予治罪。

《太平御览》所引之萧广济《孝子传》记载了一个故事,一个叫魏汤的少年,自小与父亲相依为命,一次父亲当街被恶霸殴打,魏汤磕头求告仍不停手,幸被路人相救,魏汤待父亲寿终正寝后,击杀恶霸。这个行为使其留得美名,曰“魏汤报仇”。

董仲舒六世孙董黯,也因“刺死辱母者”名垂青史,董黯的母亲被邻居辱骂殴打,卧床不起,继而病逝。董黯击杀邻居,以报辱母之仇。汉和帝闻其孝心,“表其异行”,宽恕了他的杀人之罪,还要授他官职,使孝子“海内闻名,昭然千秋”。

此等故事比比皆是。在古时,百善孝为先,为母报仇是勇敢,至孝的表现。在如今,法治社会,倡导依法治国,讲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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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于欢其母子被非法拘禁,催债人员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执法人员竟只是淡淡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这种态度处法律于何处?

法治社会,若事发时,不能以法治之,我们是否可效仿古人,揭竿而起,以暴惩之?

3.从现实说起

一位普通的民众,首先是相信法律和秩序的,但如果现实让他们意识到法律和秩序保护不了他们,那么他们就会选择自己的方式了。

电影《守法公民》中讲了一个这样的故事。男主人公有着美丽的妻子和可爱的女儿,生活幸福美满,但某晚,两个暴徒突然闯,妻子和女儿都受到残害。虽然证据确凿,但由于司法程序的迂腐和助理执行官的堕落,最终让首犯因证据不足只得到10年徒刑,男主人公怀着巨大仇恨展开报复,不仅针对那两个暴徒,同时也针对整个腐朽堕落的司法系统。

诚然,以暴制暴是不可取的,但若法制部门在事中不予民众提供保护,在事后仍不给民众以公正。那法制部门对于民众而言不过是一个空壳,甚至是一个羁绊。

类似事件出现时,网上的争议就会出现,法制部门往往跳出来抗议,舆论不得干预司法

可法制部门是否切身想过,司法在什么可能情况下会被舆论干预,难道不是因为法制不健全吗?

就像案件的判决中,院方的一句话,“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请问,那种才算是紧迫?待生命的最后一秒?到那时,还有力气防卫吗?

仔细审视如今的社会状况吧,为什么老人摔倒却无人敢扶?不仅仅是民众自己怕摊事,更重要的是法制部门无法保证行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善举反而害人,恶举不被惩治。唯有自己才能救赎自己时,这就是以暴制暴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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