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文科第一人”代表作学术造假(1)

浙江大学“文科第一人”代表作学术造假(1)

这黑锅该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来背吗?

浙江大学的双甲子校庆,在全世界的瞩目下,辉煌落幕。我一年多前实名举报徐岱教授学术不端,不曾料到竟会与校庆撞时。这是相关处理机构一拖再拖所致,与我无关。但既然进入了校庆时间,为了不给浙大人普天同庆的氛围增添不和谐音,我于5月11日向学校表示:

某某老师:

您好!

5月2日您给我的邮件收到。我的复核申请是4月26日交给学校的,至今已满教育部所规定的15天,我未接到学校任何机构对我的复核申请做出的相应处理。考虑到现在学校上下都忙于120周年校庆,这是当前学校的第一件大事,我不应该影响到这件大事。所以,我等待学校忙过校庆之后,再给我一个相应处理的结果。

收到后请回复。谢谢!

金健人

2017-5-11

校庆刚结束,5月22日我接到约谈电话,23日应约去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拿到了一纸处理文书:

关于复核申请的回复

金健人教授:

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对您提出的“关于学校对徐岱教授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浙江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公章)

2017年5月22日

当场,我提出了四个问题:

1、我提交的复核申请,基本材料是徐岱教授201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小说叙事学》,而不是举报时提交的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所出的《小说叙事学》。它不是前一本书的再版,而是不同书号不同出版社的新版(徐岱教授本人在填报业绩点和申报求是学者及资深教授的表格中也是这样表述的)。今年1月19日校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不构成学术不端”的两项理由:“早期学术规范建设不完善情况下”和“著作再版时”均不适用于2010年商务印书馆的这一新版,有什么理由不予受理

2、2010年我国的学术规范建设已基本完善,徐岱教授明明知道在商务印书馆如此新版实属学术不端,但身为人文学部主任、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是正视其弊,改错归正,而是精心修改,着力掩饰,如把“莫斯科”版等等删除,实实在在地实施了二次造假。奇怪的是为何视而不见?

3、徐岱教授用2010年商务印书馆版的《小说叙事学》不仅填报了当年的科研成果,获取了业绩积分,后来又作为代表作填报了求是学者和资深教授的申报表格并如愿以偿。如此反复利用加倍获利,怎可等同于1992年版的“再版”而不受处理?

4、我实名举报徐岱教授学术不端之事,历时之长,传播之广,已属罕见。无论对浙大师生,还是对全国学界,学校难道不应该有个交代?

对于以上四个问题,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均推给了学术委员会,说这“不予受理”的处置并非他们做出,而是学术委员会做出的,他们不过是作为行政部门“照章行事”履行职责而已。

回家细读这一“不予受理”的处理回复,发现很成问题。我向党委教师工作部请求释疑,答曰负责人之一出差两周,须等回来后再说。

6月8日,我接到通知,13日再次约谈。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教师工作部给我的不予受理的处理文书,上面只写了“学术委员会”,我想弄清楚这到底是哪一级的学术委员会

我说,我们的学术委员会,有学校的,有学部的,还有学院的,请问是哪个学术委员会?负责老师支支吾吾说不清楚,最后拿出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说这上面也只是说学术委员会,并没有要求指明哪级学术委员会。我说:那是发文件,只能是通称,但作为学校处理具体案情,总该有个负责机构。他们只得给出答复:“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对你的复核申请进行调查,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这个建议做出的处理决定。”这明显不符合我所亲历的过程: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曾专门找我谈过话,要点有二:1、对我坚持诉求表示理解;2、对这个已经为上级学术委员会做出过认定结论的案子交给他下级学术委员会表示不愿受理。这“不愿受理”和“不予受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天渊之别,何至于曲解至此?负责人之一说:他跟你怎么说我们不知道,但他给我们的材料是如此表述的。我当即提议:请给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打电话,我们一起当场听听他会怎么说。结果,他们说什么也不肯打这个电话。(与此“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相关者有三: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部,到底谁在说谎?这是必须较真的问题,因为《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可这份不予受理的处理文书上,什么理由也没说明。为什么?

负责人之一回答:“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文件所指的是第一次,即你举报时,可现在是对复核申请的处理,文件上并没有写明要说明理由。我当即反驳:第一次要说明理由,第二次就更应该说明理由了,因为提出复核申请,只能说明争议更大,更触及实质,就更应该说明理由。这位负责人认为不能这么理解。我认为这应该是文件中的题中之义。我说,既然我们有不同理解,那么可以一起来学习学习教育部文件,题目就是“预防与处理”。什么叫预防?负责人之一回答:防范于未然。我说,太对了,但怎么样才能防范于未然呢?当然首先需要把事情弄清楚,把问题搞明白,特别是通过这件事,让师生们都知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在哪里?校学术委员会不是给徐岱教授定性为“学术失范”吗?这“学术失范”表现在哪里?当然也还给他定性为“不构成学术不端”,那么,为什么不构成?只有让广大师生都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才可能做到“预防”,否则,预防就是空话。可在对我实名举报徐岱教授这件事情上,从头至尾,整个做法恰好与教育部文件精神背道而驰。好像这是个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封锁严密,讳莫如深。即使是我这个实名举报的当事人,看不到一纸材料,听不到一句解释。我到今天也不明白,我的举报中哪些是被认可的,哪些是不被认可的,不被认可的理由是什么?至今没有任何机构做出任何解释,广大师生就更不知其中的是非曲折了,那“预防”又该从何谈起!教育部文件规定,这类事情是应该公开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规定:“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而且必须每年发布学风建设报告,向社会公开。请问我们学校2016年学风报告出来了吗?回答没有,正在撰写之中。我说,现在2017年都已经过半了。

我的第三个问题是:5月23日的约谈,我反复强调原先的举报材料是徐岱教授199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小说叙事学》,而我这次复核申请所举证的材料是他201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二次造假。2010年我国的学术规范已基本完备,而且此书是改换出版社的“新版”而不是所谓的“再版”。对于我这再三强调的提问,23日你们都说自己只是行政部门,无能力做出解答,这问题需要校学术委员会解答。那么,请问校学术委员会对此做出什么解答了吗?

答曰没有。但该负责人说明:“这个问题在几次会同讨论中,我们都作为重要问题提出了,但他们没有给出回应,我们也没法回答”。我再问:“你们把这作为重要问题提出,是在5月23日之后,还是之前?”答曰之前。我说:你们也知道这是重要问题,而我的整个复核申请就是围绕这个问题来写的,这是重中之重。原先校学术委员会无视这个问题,5月23日约谈,你们推说无能力解答,而我已再三强调它的重要性。你们自己不能解答,但又不找有能力解答也应该做出解答的校学术委员会,这是否在有意敷衍?因为教师工作部作为我校负有处理学术不端专门职责的机构,虽然不具备认定学术不端专业问题的专门能力,但应该具备认定学术不端程序问题的专职能力,明明知道这是重要问题,而且我再三再四地强调,而负责专业认定的校学术委员会没有对此做出本应做出的专业认定,那就是程序不合格,你们应“发回重审”。我为什么要反复强调这个问题,这譬如体育比赛不能吃禁药,但有个运动员1992年吃了禁药,拿了冠军,但那时管理不严,让他钻空子拿了金牌;但2010年,已经管理严格了,他又吃禁药跑了第一,而且被查出来了,还给他发金牌?徐岱教授就是这样的:1992年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小说叙事学》拿了国务院特殊津贴,2010年以后,又凭商务印书馆的《小说叙事学》拿了求是学者和资深教授。不信,可以去查查,他在2010年把这本新版书报了学校的业绩点,在申报求是学者和资深教授所填写的表格里,都填上了这本新版书。你们怎能回避得了!负责人之一说:“当年填没填报业绩点不知道,但申报求是学者和资深教授可能是填了。但这两个申报都不是定量评定,也不是说非得这本书不可。”我说,您只说对了一半,这不是一般的量,这可是他的代表作,我们校报发文宣传他的学术贡献时,唯一被称之为“经典”的就是这本书。6月8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有这么两个重点:1、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制;2、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徐岱教授这两条都刚好合上。

我的第四个问题:凡是我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总以自己是行政机构,没有能力解答,专业问题得由校学术委员会解答来推脱。但我去找校学术委员会,又说教师不能直接找他们。这么相互推诿,就形成了一个死结,怎么办?

教师工作部的回答是,可以把要问校学术委员会的问题写个书面材料,由他们转交校学术委员会,然后再把答复转告我。那么,我要提给校学术委员会的问题有:

一、我2016年4月7日给学校的举报材料是徐岱教授199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小说叙事学》,而我这次复核申请所举证的材料是他201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版。而2010年我国的学术规范已经基本完备,201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小说叙事学》是换了一个出版社的“新版”书,不是所谓的什么“再版”,他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可以对其中抄袭部分和伪注部分做出修改。所以说,校学术委员会2017年1月19日据此认为徐岱教授不构成“学术不端”的学术认定已不适用;如果这次还以同样理由对我的复核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那就更错。(关于“再版”与“新版”的区别,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请教浙江大学出版社的任何一个编辑)。并且,2010年以来,徐岱教授不仅用新版书填报了业绩点,而且还以它作为代表作申报了求是学者和资深教授并如愿以偿。在党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今天,我再次要求校学术委员会正视我所强调的问题,对我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做出合理解释。

二、校学术委员会2017年1月19日的学术认定,认为徐岱教授是“学术失范”,但“不构成学术不端”。在教育部2016年9月1日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全文没有一处使用“学术失范”措辞。《办法》第四十一条载明:“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这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法规,是必须遵循的准绳。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职能就是在此类案件中发挥其专业性,根据此专门法规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学术判定,而不是相反。可为什么校学术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偏偏把法规中反复强调的已被缜密界定的“学术不端”弃之不用,而违规引入“学术失范”这一已被弃用的用语来故意混淆本该明确的法定界限呢?因为 “学术失范”这一用语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技术层面的内容(如标点符号用错,引文页码没标等);第二层次“学术不端”的内容;第三层次学术腐败的内容。而在处理此案的两个重要环节中,校学术委员会的做法非常不妥:

1、对徐岱教授是否构成学术不端,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们投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什么会投出“学术失范”的结果?按合规程序,委员们只能在“学术不端”与“非学术不端”两个选项之间做出选择,如果选择不了,则只有弃权。但如果设计者把选票设计为让委员们在“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之间作选择,那就是预设结果的违规投票。因为如此设计选票的选择项,结果肯定是“学术失范”(既然您可以安排委员们在“学术不端”与“学术失范”之间做选择,那我可不可以让委员们在“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之间作选择呢?结果肯定会选“学术不端”)。假如这次的投票果真如此安排,那就是在误导投票委员,蒙蔽上级领导,欺瞒举报者,包庇被举报者,使严肃、权威的投票沦为丧失公信力的“手腕”。

2、拟定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认定结论”也是个重要环节,如果延续大概念的“学术失范”,它就应该是个全称判断,也就是应该包括“学术不端”,当然也包括了“抄袭”、“伪注”等等。但那样一来,徐岱教授就难以脱身了。正是在这里,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认定结论”的拟定者,突然把原为大概念的“学术失范”变成了小概念的“学术失范”,变成了“尚未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那部分“学术失范”。全称判断变成了特称判断,这就是逻辑学里常说的“偷换概念”之一种,也就是日常用语中所说的“偷梁换柱”。为何要这么做?也请校学术委员会对此做出解释。

三、鉴于上述两条,加之徐岱教授原本就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等特殊原因,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经办者是否存在着徇私包庇的问题?

6月19日,我把上述材料提交给校党委教师工作部。

7月19日下午4时,应约去到党委教师工作部面谈。对我在上述材料中所提出的种种问题,他们没有任何解答,只是重申:

一、重申对我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我要求明确这“不予受理”是哪个机构提出来的,回答仍然是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我重复了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所说的是针对学校的“不愿受理”,而不是针对我的“不予受理”。他们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我建议可以把人文学部写给学校的文本拿出来念念,可他们说什么也不肯。

二、重申对我的复核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不需要说明理由。因为教育部的《办法》中只规定了对举报阶段如不予受理须说明理由,而复核申请阶段并无此规定。

最后,他们还补充了一点,如果有新的材料,他们还是可以受理的。这很搞笑,连百分之八十以上重合率的抄袭都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学术不端”,都可以逃避处罚,再举证其他新材料还有意义吗?

这就是我的复核申请的提交过程和处理结果,也是浙江大学有关部门面对实名举报学术造假,执行教育部《办法》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存档。徐岱教授有没有抄袭?构不构成学术不端?组织上在处理,人们也在评判。校内师生和校外学界,一直在关注此事。我把此事的来龙去脉和过程结果公之于众,也是试图通过公开来争取公平公正。然而,面对百分之八十以上大比例抄袭的学术不端,可以通过巧妙地暗中偷梁换柱认定仅为“学术失范”;面对实名举报,可以拖延一年以上,最后做出个无文字、无音像、无署名、无手续、无公章、无日期的“六无”处理;面对材料举证确凿、法规适用准确、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复核申请,一纸“不予受理”即可了事,无需任何理由;面对不得不出具的书面答复,竟然连一个负责任的机构都没有,故意含混不清地写上“学术委员会”;面对再三追问,最后竟然叫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来背此黑锅。其实,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是最不应该来受理此事的。我在《复核申请书》中已明确指出:“加之徐岱教授原本就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等特殊原因,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四条,我要求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以徐岱教授原本就是人文学部主任、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社会存在,有关部门却把这处理原主任学术不端的任务交给了“原属下”,难道就不觉得有什么不妥?教育部《办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尽管《办法》条文中没有直接出现“上下级”或“原上下级”也属回避之列的表述(上下级关系或原上下级关系,比起合作研究关系来,在中国社会关系中恐怕毫不逊色),但其意思已经包含在内。也就是说,浙江大学内部各部门,最不应该主持查处徐岱教授学术造假案的,就是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

大学,靠教学立世,靠科研发展。浙大,靠“求是”立世,靠“创新”发展。从它诞生之日起,百廿年来,一直如此。对它来说,什么都可丢,唯独这一浙大精神不能丢。徐岱教授学术造假只是个人行为,而学校有关部门对此事处理中的暗箱操作行政造假,就不能说是个人行为啦。平心而论,学术造假在中国学界并不鲜见,但在处理过程中,如这般相互推诿、避重就轻、偷梁换柱、暗箱操作的,实属罕见。在教育部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领导三令五申学术打假之后,在国际学界连续曝光中国“107篇论文被撤”等等学术丑闻之后,以行政不诚信来庇护学术不诚信,还真不能忽视其导向作用。

最后,还得套用一句老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我所提出的那么多问题,学校有关部门一个都没做出回答。这一个都没做出回答也可看作就是回答,因为他们确实没理由回答。对我所举报的徐岱教授的学术造假,组织上没处罚并不等于就是没被处罚,关注此事的人早已给此案盖棺定论。表面上看,此事好像不了了之了,但并不就等于没有结果:一个结果是它为以后的学术不端案树立了一个处理标尺,正如徐岱教授为浙江大学树立了文科资深教授的学术标杆一样;另一个结果是,它揭示了中国学术打假的阻力和难度,丈量出了中国的大学,即使是一个名牌大学,与公平的学术环境、公正的执法标准之间的实际距离。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金健人

201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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