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火烟花”非遗传人杨风申案:裁与判,迷与思

作者|五花马


备受关注的“古火烟花”非遗传人杨风申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继2017年4月20日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之后,2017年12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可是,在此前的2017年7月份,媒体聚焦报道杨风申老人的案件时,该案的二审裁定书已经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了,目前查询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法信)、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聚法案例等裁判文书网络平台,依然可以检索下载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2017)冀01刑终557号刑事裁定书(下称557号终审裁定),裁定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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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杨风申的代理律师告诉媒体记者说:“法院未向被告人当面宣判,也未收到判决书。不能做为生效判决。”

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出现的这份577号终审裁定,石家庄中级法院曾回应说,二审裁定书虽已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但这并非最终判决结果,目前该案还在审理期间。

五个多月过去了,2017年12月29日,杨风申等来石家庄中级法院的公开宣判,判决其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对于一个八十岁的老人来说,这个结果与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577号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四年半有期徒刑)相比较,无异于绝处逢生。

其实,杨风申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之所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就是因为按577号终审裁定,杨风申不但有罪,还要入狱服刑四年半!

此事肇始于杨风申是当地“五道古火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因为制作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而被举报涉嫌进行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活动。从犯罪构成上看,私自制作烟花,入罪形式条件具备。但从刑罚的正当性看则不能成立。明明官方让老人当非遗传人,一传承又立即被官方定罪,左右失据,动辄得咎的刑罚会让民众失去对法律的明确预期,进而失去判断自身行为的理据。无独有偶,2008年浙江省泰顺县64岁的周尔禄老人同样因为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泰顺“药发木偶”,制作表演需要的黑火药而被认定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所以,经过一番周折,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很多关注此案的网友不同程度表示了认可。而杨风申老人明白免予刑事处罚的意思后,对有罪认定还是不太能接受,但他的大儿子说:“说实话,对这个判决不是太满意,但是也就这样了,这个事这么长时间,说实话也挺折腾的,老人年纪大了,禁不起了”。

那么,此案实体处理,就此尘埃落定。

但不得不注意到的一个程序性迷惑是,2017年6月14日,本案二审法院已将577号终审裁定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何没有向当事人宣告及送达?二审裁判何时生效?裁判文书送达、上网、生效的节点顺序和依据是什么?

刑事案件终审裁判: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述、抗诉,但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二审的判决、裁定、核准死刑、核准死缓的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日期按送达日期计算。

民事案件终审裁判:公开宣告或全部送达

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即,送达之日起,超过上诉期(15/10天)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生效。

那么,裁判文书生效是以送达日期作为界定依据的吗?并不尽然,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这里的关键词是“公开宣告”、“十日内发送”、“立即发给”,显然,“发送”、“发给”区别于“送达”,也就是说,公开宣判等同于送达,通俗讲,就是把判决结果告诉当事人了。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这般规定的麻烦在于,当庭宣判往往只宣布判决结果,不宣布裁判理由,只有在拿到判决书后才能清楚完整地知道法院的裁判意见和依据,如果从当庭宣判之日起计算上诉期,提出上诉一方可能在上诉期快满时(比如,十天头上)才知道裁判理由,影响上诉意见的准备。

这还是在双方均到场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没来呢?他连结果都不知道,上诉期就开始计算了,岂不是更被动?

有人可能会说,即便公开宣判,关于上诉权内容,判决书也会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如果这样的话,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关于公开宣判的规定相矛盾,也可以说将公开宣判,尤其是当庭宣判制度悬空。

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两审终审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这里的“终”最主要的含义是指审级上的终结,也有二审程序终了的含义,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是有紧密联系。一方面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成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另一个层面,二审判决的生效最终使得终审判决得以体现和实现。

可见立法本意与学理解释即在于二审法院裁判于宣判或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不同于一审判决还有上诉期的规定,而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二审裁判,特别是公开宣判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判决宣布与文书送达之间的时间差,此时就出现是以何时作为裁判文书发生最终效力的问题。若以送达时间作为裁判文书生效的时间,势必扩张了“送达”的效力与意义范围,除非将“送达”理解为判决生效的一个必然附设要件。

综合以上情形,从程序逻辑以及与判决关联制度的角度分析,可能存在如下选项:其一,由于判决生效的前提是判决书的做出,因此判决生效的时间可以是判决书做出之时;其二,公开宣判完毕之时;其三,送达完毕之时。

这种不确定性会导致实务操作的混乱且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上述再审申请和执行申请的期间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判决书作出之日起算,还是从判决宜判之日起算,亦或从判决送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5日  [1996]经终字第199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因此,二审期间对原审被告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所欠车款及其他费用本金应计收利息,而不应加收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日期从1996年4月27日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即:一审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应是二审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而不应追溯到一审判决送达之时,因为一审的内容是在二审判决生效(送达)之日才具有确定性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同时可资参考的是地方法院的相关指引。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粤高法办发〔2005〕12号)第四条:“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1〕253号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确认裁判文书生效:(一)一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的情形;(二)二审裁判的,已公开宣判或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三)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已全部送达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且已签名或者盖章。”

由上可见,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以送达或公开宣判为标准,但宣告似乎已经成为摆设,刑事案件以宣告为生效标准。

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是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第十五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回到石家庄中级法院577号终审裁定,不得不提出的几个问题:

第一,该裁定到底是生效还是没生效?既未公开宣告,也未依法送达,显然未生效;

第二,既然未生效,为什么要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三,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内容与公开宣判内容大相径庭,出现这种严重不一致的情形,到底是技术原因还是…其他?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倒逼公正,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不断增强。而非遗传承人杨风申老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由裁定到判决,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到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是被裁定逼出来的吗?我不信,仅仅是这样的揣测,就觉得是对司法权威与公信的冒犯。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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