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快自查!今年个税稽查重点!自然人股东从公司的借款有税务风险!

今天告诉所有会计和老板,赶快自查一下账面上是否有股东个人大量借款,不然后果将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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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好多公司的账目上有类似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而且挂账时间不止一年以上,甚至四五年之久,而且这些借款没有用于任何公司的生产经营,殊不知,税务风险已经来到了你的身边!

将面临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巨大风险,特别是今年国地税马上合并,地税部门将会针对这些涉税问题展开清理!

                重大提醒

(1)赶快自查一下吧,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个人的大量借款?

()或者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直系亲属的大量借款?
(3)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仍未归还?

(4)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股东借款还会涉及增值税风险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这笔借款虽然是无偿借款,会被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政策一: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一: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四:

财税2016 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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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后面


哪些企业有财税风险,您的企业在里面吗?

1.客户不要发票的企业。

2.进项少、销项多,进销差价高的企业、税负高的企业。

3.拿不到成本发票的企业。

4.进项多、销项少的企业。

5.利润高,老板不想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6.涉及回扣的企业。

7.延迟纳税的企业。

如果您的企业有以上问题,您知道怎么化解风险吗?如果有这样一个机会能让您解决遇到的困惑问题,您愿意来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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