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金网智库|存量时代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运行新逻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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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有其独特性,经过了暴利时代,如今政策偏紧。不过就象小编以前所说,这是个整合的时代,中小房地产商比较难过,大的房地产商仍然游刃有余,使用各种金融手段,攻城掠地。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有:万科、碧桂园、华夏幸福。

一般来说,民营房地产企业为了生存,探索新融资模式的热情非常之高,大的国企、央企房地产公司却因为生存压力小而缺乏应有的动力和执行力。市场是一视同仁的,未来的市场会告诉我们结果。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全流程(扫盲手册)

房地产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近年来投资和消费的热点话题,一度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房地产业如何实现跨越式的、可持续的发展,必然成为制约企业生存的的重大问题。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开发和管理,保持高度的竞争力。提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管理,实现房地产项目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的生命力。

房地产业涉及到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市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政府部门,关系复杂。

作为地产人,要知道房地产怎么玩。首先要搞清楚几个基本概念,什么是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房地产“五证”是什么,土地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了解概念、熟知流程、摸清套路,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地产人。

房地产开发的类型包括居住类地产、商业类地产、办公类地产、旅游类地产、产业类地产等,房地产开发的产品类型和全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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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房地产融资渠道、融资产品及实务方法汇总

一 、地产公司融资渠道概览

融资渠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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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渠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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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渠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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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的融资产品模型及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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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融资

1.银行贷款

(1)自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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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贷款

A.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既不反应在资产负债表内,也不包含在金融管理部门定义的各项贷款中,受到监管的力度较小,不会占用银行的表内额度,但是,委贷的不良率也会涉及到对银行的业绩考核。

B.费率:3‰,0.5‰,0.8‰,工农中建委贷费率相对高。

C.委贷的抵押登记问题

一般而言,多数地房地产登记部门仅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登记为土地或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所以,一般将房产抵押在银行或信托名下。但,在诉讼技巧上,被告可以通过提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拖延诉讼时间。

D.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最高法一例判决“山东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纠纷上诉案[(2012)民二终字第131号],认为‘如果委托人、贷款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关于回收贷款权利由谁行使的特殊约定,则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

实践中,多数银行会在其制定的委贷合同中直接约定“对于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自行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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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境贷款——前海人民币跨境贷款、内保外代

A.前海人民币跨境贷款

B.内保外贷(具体参见《地产跨境投资、跨境融资、结汇最新政策解读及实操攻略(上)》)

定义:境内反担保人(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金融机构(境内担保银行)提出开立备用信用证申请,由境内担保银行向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贷款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

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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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分解:

(a)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b)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最好是100%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c)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

补充知识点:

境外融资成本举例:香港:年化3-5个点;台湾:年化1-2个点;新加坡:年化3-6个点;其中:

境外利息:240bp+3个月libor=2.4%+约0.6%=3%;

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2%(如工行)

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1%-2%

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3%左右。

2.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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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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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合格投资人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A.按收益类型(来源于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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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投资方向(来源于网络资料)

(二)房地产信托融资

补充:卖出回购指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信托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买回的经济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向信托财产融资,属于为信托财产借入资金。

1.资金端分类

2.项目端分类

补充:

(1)《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2)集合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限制目的:防止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人

(三)资管计划

1.基金专户及其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1)投资范围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金子公司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2)投资限制

(3)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类——基金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专户理财

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也可分为“一对一业务”和“一对多业务”,类似于信托计划中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个人投资者一般接触到的是“一对多业务”。

2.券商资管计划

补充:

(1)2015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提出,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筹集的他人资金”对外发放委托贷款。按此规定,大致有三类今后将无法作为委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二是有限合伙基金;三是契约型私募基金。这三类私募投资机构原有债权投资通常采用银行委托贷款的模式,对此,银行委贷的方式被堵,可考虑以下方式解决:

A.信托计划进行委贷: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仍然可以通过嵌套一层信托计划,认购单一信托计划并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将募集的资金向融资方发放。

B.“股+债”的夹层融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用资管计划或基金的少部分投资款受让持有融资方的部分股权,再将剩余投资款通过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注入融资方。

C.假股真债模式:投资资金全部用于认购融资方的增资,在融资期间完全成为融资方的股东,并通过安排对赌条款、签署原股东回购协议、设置减资安排等方式,在融资期届满时实现股权投资的溢价回购或退出。

D.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融资方通过将其自身的收益权以类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让予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并同时约定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的情况下,由融资方以约定价格向投资方实现溢价回购的融资安排。

(2)结构示意图(来源于网络)

A.集合资管计划

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C.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保险

(1)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概览

(2)保险资金投资方式解析

根据上图,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有如下三种:

A.保险资金直接投资

B. 保险资金、养老金年金等合格投资者委托保险公司或者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

C.募集投资:保险资管公司或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资管产品,由委托人投资这些产品,最终实现对底层资产的投资

保险资管产品有两大类

A.各种计划:如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支持计划等;

B.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具体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

4.期货

(四)地产基金

1.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可投资新三板企业,但需穿透核查人数。

投资限制:私募基金债权投资受限,目前通过银行委贷进行债权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仍可通过信托进行债权投资。

2.地产基金的基本结构及几种常见的嵌套结构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关联交易禁止事项

2.穿透核查要求

(1)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2)投资新三板挂牌前股权投资而言,信托计划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但需要穿透识别准挂牌企业的人数;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穿透核查。

三、资管产品嵌套组合规则

(一)银信合作

传统银信合作模式目的在于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

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券商资管)则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其次,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规定的监管套利。

(二)银证信合作

1.银证信合作——信托受益权转让,对禁股令的变通,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案例背景:甲公司为A 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

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

(a)《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A银行若直接放贷28亿元,则触犯该红线;

(b)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c)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各方角色: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

补充:规避监管套利的方式

(1)买入返售模式

A.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

B.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该模式下,银行A为信托贷款的出资方。

(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

A.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

B.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

C.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

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

(3)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

A.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

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2.银证信合作——委托贷款,对资管计划不得放贷的变通

(三)银证合作

目前监管要求:

A.银行理财的嵌套逃避或者调剂监管指标,银行自营可以购买另一家银行的理财,但银行理财不能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

B.银行理财嵌套其他资管计划目前无明确限制。

监管趋势:

(1)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放开银行理财产品嵌套趋势。

(2)未来可能禁止非标银行理财嵌套除信托外的其他资管计划。

√非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投资非标:允许

×非标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外的资管——投资非标:禁止

补充:

A.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B.《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1.银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

(1)禁止性规定

A.禁止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B.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C.禁止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D.对合作银行要求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2)银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的具体模式: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票据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信托贷款业务;转存业务;福费廷业务。以下为几种模式的列举:

2.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计划

(四)银基合作

(1)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自有信贷资产

(2)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购买他行的信贷资产并回售

(五)信基合作(详见上文地产基金部分)

(六)券商资管产品

1.券商资管内部投资问题:

2.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信托计划

3.变通规则(见上文结构图)

(1)券商资管+信托——放贷

(2)券商专项资管通过资产收益权售后回购——变相放贷

(3)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定向资管收益权

(七)其他金融产品的嵌套问题

1.基+证/信

2.信+证/基/信

3.期货资管和券商、基金、信托相互投资

4.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私募基金+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产品备案》,明确了投资计划包括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私募基金。

四、新规解读及对产品设计的要求分析

(一)近期新规

(二)新规对房地产融资的影响及产品设计

1.银行理财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银行理财的监管趋势如下:

2.证监系资管八条底线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

3.保险系资管八条底线

(1)禁止如下八种行为:

第一,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

第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

第三,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

第四,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超杠杆的分级产品;

第五,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

第六,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

第七,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

第八,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

(2)保险系资管八条底线与证券系资管八条底线的对比

第三部分:房地产证券化的几种成熟模式

目前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主要的操作模式包括“类REITs”、C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运营收益权ABS(如酒店收入)、物业费ABS和购房尾款ABS等类型。

房地产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有比较突出的优势:发起人将自身持有的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能够实现风险隔离,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且满足中小企业主体的需求,而且通过信用增级,ABS产品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同时降低发行成本。

房地产ABS融资是指以房地产相关资产为基础资产,以融资为主要目的发行的ABS产品,其实际融资人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城投/地方国资企业和持有物业的其他企业,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底层资产主要包括两方面:1、不动产;2、债权,债权又分为既有债权和未来债权。

目前主要的操作模式包括“类REITs”、C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运营收益权ABS(如酒店收入)、物业费ABS和购房尾款ABS等类型。

1、类REITs产品

由于国内REITs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尚未完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搭建的REITs融资实际上是对标准化REITs做了细微调整,通过券商或基金子公司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方式嫁接私募合格投资者,被称之为类REITs。国内在REITs投资方面主要还是采用的固定收益投资逻辑,以银行资金为主,股权投资者较少。

在常见的“类REITs”产品中,一般需要券商或基金子公司设立并管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处募集资金投入到REITs的私募基金中,并通过REITs私募基金所分派的物业现金流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写字楼、酒店、购物中心等物业则是以项目公司股权形式装入REITs私募基金,并由REITs私募基金持有。

从基础资产上看,我国“类REITs”主要模式为物业+租金的证券化模式。

今年6月份,新城控股推出国内首个商业地产类REITS产品。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新城万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4,982万元的价格将其子公司上海迪裕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全部相关权益转让给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东证资管—青浦吾悦广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拓展轻资产模式。

该专项计划的目标资产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城西商圈的青浦吾悦广场,这是国内推行资产证券化以来,我国商业地产行业首个以大型商业综合体为目标资产的不动产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动产作为一种天然的生息资产,能够较好的满足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需求,逐渐成为房地产企业扩大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的新途径。

公司通过将商业地产转让给资产专项计划实现现金流入,缩短了商业地产的投资回报周期,提高了商业地产的资产周转率,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商业运营管理能力,拓展公司商业地产轻资产的经营模式。

租金的基础资产选择方面,优选:1、企业的空置率应当较低且相对稳定;2、租户的履约能力较强;3、租金金额持续稳定,已签订租约覆盖整个专项计划续存期,或者可以形成合理租金预期。物业的基础资产选择方面:1、不动产必须产权清晰,无抵质押状况且可转让;2、物业具有较强的升值预期;3、物业转让前已进行或可以进行合理重组;4、物业处于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较为适宜。

2、C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CMBS是一种不动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将单个或多个商业物业的抵押贷款组合包装构建底层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以证券形式向投资者发行。该项产品具有发行价格低、流动性强、充分利用不动产价值等优点,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多次在类REITs产品创新,而CMBS却姗姗来迟。其实CMBS和类REITs的融资模式十分相似,而且CMBS会更加方便快捷,由于CMBS资产并不需要出表,不必像发行类REITs产品,需要成立有限合伙公司,并且完成股权交割等等较为繁琐的事项,同时,又能与类REITs一样,实现较大额度的融资。

国内第一例交易所挂牌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业物业按揭支持证券(CMBS)产品——“高和招商-金茂凯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8月24日发行成功。该产品规模高达40亿元,创造了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发行成本的记录,3年期优先级成本仅为3.3%。

商业地产的经营特别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支持。资产证券化不仅能满足商业物业发展所需要的长期资金,有利于提高经营水平和最大化地提升商业物业的价值;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实现众多投资者的参与和选择的机会,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最后,资产证券化还有效分散了投资人投资商业地产的风险,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CMBS较大的丰富了开发商持有商业物业的融资工具,优化融资成本和资本结构。由于该项融资工具对应到资产层面来控制杠杆率,实际上也是一种稳健的融资工具,符合中央去杠杆去库存的精神。CMBS会要求锁定底层资产,通过先计算未来的现金流,融资金额方面评级机构一般会在未来租金现金流的现值基础上打上一定折扣。

CMBS的底层资产为商业物业的租金,所以在资产的选择方面与“类REITs”租金的要求一致,即:1、企业的空置率应当较低且相对稳定,而且由于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物业也被列入了负面清单;2、租户的履约能力较强;3、租金金额持续稳定,已签订租约覆盖整个专项计划续存期,或者可以形成合理租金预期。

3、物业费证券化

物业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依据物业合同向业主(一般多适用于住宅物业)或承租人(一般多适用于商业、办公、仓储等地产)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还可以包括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等,视物业合同而定)。

2015年9月,金科物业试水资产证券化,金科股份通过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招商创融-金科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号,该计划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5亿元,还款来源为金科物业旗下运营管理的金科花园、金科丽苑等68个物业费收入。

物业费ABS的交易结构与其他ABS产品来说并没有太多特殊之处,但增信措施值得重点关注。物业公司的关联房地产公司通常会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或担保人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本息提供保障,这会对债项信用评级有显著的提升。

由于收益权ABS所涉及收入的对应义务尚未实现,且极度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正常经营,因此从理论上说收益权ABS的信用水平很难超越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导致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水平成为了收益权ABS关注的重点之一。

把此类问题具体到物业费收益权的ABS上,我国物业公司由于本身的资本实力较弱,且对资金需求量并不大,大多数物业费ABS的实际融资人均为物业公司的关联房地产企业,所以关联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作在ABS项目中作为外部增信机构,其主体信用评级才是物业费ABS关注的重点。如我们上面所说的招商创融-金科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案列中,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降低了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给资产证券本金及预期收益带来的风险。

4、购房尾款证券化

购房尾款是指购房者在支付完定金和首付款后,开发商享有的对购房者的剩余房款债权,一般可分为按揭型购房尾款和非按揭型购房尾款:按揭型购房尾款是指购房者在使用按揭贷款购房时,由按揭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支付的剩余房款;非按揭型购房尾款是指购房者在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购房时,购房者应支付的剩余房款。一般而言,购房者全部用自有资金购房时,剩余房款支付时间较短,无需以此为基础资产融资,而按揭型购房尾款由于存在银行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剩余房款支付时间相对较长,因此,用作资产证券化的购房尾款主要是指按揭型购房尾款。

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不仅为房地产企业拓宽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盘活企业资产,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降低融资成本。按照人行相关规定,如果楼盘未封顶,银行不能将按揭贷款的尾款发放给开发商。然而对于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会导致开发商无法较快的实现资金周转。而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通过将购房尾款打包出售,提前将尾款收回,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了盘活,进一步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目前,房企一般将刚需产品作为企业主打产品之一,而刚需产品多呈现高层的建筑形态,这导致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

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的整体结构与一般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差不多,主要包括基础资产转让、募集资金及担保增信等环节。

2015年11月13日,“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管理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发行,为国内市场上首单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后续又有碧桂园、融信等房地产企业开展了此类业务。

目前国内做的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都大同小异,与一般应收账款证券化也十分类似,但也存在不同之处,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根据购房尾款的基础资产特点,增加了循环购买机制和资产赎回机制:循环购买机制是由于基础资产大部分期限较短且期限不确定性较强,而融资期限较长,为了实现更长期限的融资和更稳定的证券端现金流,将产品设置了循环购买机制,例如,“汇添富资本-世茂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规定,在专项计划的存续期内,管理人以专项计划资金向原始权益人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之日,即为每年的3、6、9、12月月底前的倒数第4个工作日为循环购买日。以及不合格资产赎回机制,即购房者因售房人瑕疵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要求减少应收款或者退房,将导致基础资产现金流减少或者灭失。为防范这一风险,产品设置了回转机制,原始权益人对灭失基础资产按未偿应收款余额予以回转。若因售房人所签订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借款、尚未结清的应付工程款及其他协议中对应收款用途做出限制性约定,而对该笔应收款回收产生截留,则对应的基础资产为不合格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应将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按未偿应收款余额予以赎回。

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总体来说需达到以下几个标准:全部购房合同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购房人在购房合同项下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项目公司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购房合同项下应尽义务;购房人在购房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5、运营收益权证券化

运营收益权是指获取写字楼、商场、酒店及物流仓库等物业在特定期间的运营收入的权利,运营收入包括租金收入、管理费收入等。

租金收入是指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租赁债权的特点包括受限于租赁期限、债权的持续形成有赖于业主持续地提供租赁物业以及租赁双方均享有法定的租赁合同解除权等。因此,租赁债权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较为困难,除非将租赁物一并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运营收益权是典型的未来债权,现金流严重依附于企业自身的日常经营状况,所以在搭建交易结构的时候一般会采取双SPV的结构。

国内首个以商用物业租金债权为底层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信茂庸ABS”,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地金网智库|存量时代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运行新逻辑是什么?_第66张图片

茂庸投资将其所有的北京商用物业租金债权设立信托计划,受托管理人为中信信托,委托人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获得信托收益权,茂庸投资又将其所获得的信托收益权设立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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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既有债权的租金收入,可以选择基础资产,即租金债权转让给专项计划的简单结构。如果涉及到未来债权,更简单的方式,可以采用双SPV模式,即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并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资金用于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而形成的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此时,专项计划所取得基础资产对应的底层资产是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实实在在的债权,没有任何争议;未来债权将作为贷款债权的主要还款来源,并可以将未来债权进行质押担保。

目前来说,对于地产公司而言,通过购房尾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已明显收紧,而住宅类以外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未受太大影响。正如上文所述,对于拥有运营稳定的酒店、写字楼等商业资产的地产企业而言,其仍可通过对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而融资后的资金使用目前暂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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