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事通
上一章讲到了民事案件中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个准备工作主要是从程序上来讲的。除了在程序上的各项事情进行告知、分析、准备进行之外,还要在实体上对案件进行分析。
我们前面讲到,民事案件对于法律关系的准确定位和分析,是进行诉讼分析案件的关键与基础。但是,法律关系的定位只解决案件的分析问题,不解决诉讼中起诉和诉讼的问题。这是因为,诉讼是一个技巧性很强的工作,而且诉讼不过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已。律师不仅是通过诉讼而诉讼,而是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才是法律服务的宗旨和目的,正如我刚开始讲到的,法律不过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一样,诉讼也是如此。
在诉讼主义的建构中,现在越来越多的观点倾向于请求权基础为展开。每位律师可以看下王泽鉴先生的《请求权基础》,今后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向这个方面靠拢。接下来言归正传,谈开庭前的实体问题准备情况。
对于原告来说,实体问题基本上没什么可再多准备的了。这是因为在实际上,原告提起诉讼的时候已经表明了案件的思路所在,除非遇到突发问题,这个思路不应当改变。这些突发问题主要是指:案件出现新情况,一般主要是当事人隐瞒了事实真相;证据原件丢失;通过证据交换发现案件有疑问、当事人态度变化、被告提起反诉等等。而我们所指的新情况主要是指可能导致败诉的新情况。当然,这里面也有律师不负责任丢失证据、过了举证期才举证等行为。而对于被告而言,实体的准备情况至关重要。被告在接到诉状后,通常是有心理准备的。这里的实体准备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程序性事项相关的实体准备。如果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要在提交异议申请书的时候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立之基础。当前,滥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时间已经成为律师界的潜规则,特别是在案件被动需要争取时间的情况下,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来管辖权异议,然后再上诉,拖个时间是不成问题的。那么,如果要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要在吃透法条的基础上,寻找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一定要这么做又没什么证据的话,可以让当事人自行提交,以免引起法官的不满。
二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证据材料的准备。有时,基于同一事项因为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或原告出于其他原因考虑,诉讼请求会有所选择,这种选择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二是比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要少,三是比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要多。
在法律不断职业化的前提下,出现无心之过基本是不可能的,除非是没有律师或律师水平太差,才会将诉讼请求写错。除此之外,都是有意识地在确定诉讼请求。所以被告要仔细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何在,以及为什么提这样的诉讼请求。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然后根据其所写的事实与理由进行逻辑分析,进而判断案件的走向,即到底是胜诉还是败诉,然后进行准备。
这里,律师也要注意的是,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更有很大的可能性隐瞒部分对己不利的事实,律师一定要做好谈话笔录。针对可能胜诉的案件,则要把事情想周全,防止节外生枝;对于败诉的案件,要做好案件交流工作,争取与对方调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实际上和写诉状时差不多。即要分析请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否存在。被告或其代理人要仔细分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当然,法律依据很好判断,但律师要注意的是法律的适用问题。
关于事实的认定,核心在于证据的组织和提交,以及庭审质证阶段。通常,律师在初入行,都要学习如何做证据清单,如何组织证据材料,其实这门功课一直伴随诉讼律师执业的始终。没有证据,案件肯定赢不了;有了证据,组织的不好或质证出现纰漏,照样也赢不了。
证据的准备,总体上要遵循如下逻辑体系:首先是诉讼主体的证据,个人是身份证,组织是营业执照等证件。不要轻视这一步,笔者参与的案件中,有的因为身份证过期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导致败诉的,都有案例。因为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都不存在了,那么还谈什么起诉呢。其次是涉案纠纷的主体证据。如合同纠纷中的合同,人损事故中的事故报告等,这是案件的起因。再次是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各项证据,如履约证明、物品不合格等证据材料。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法律等规定不是证据,不需作为证据提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由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将前两项复印作为其他材料提交法庭,供法庭参考。另外,有些实践中疑难案件,律师可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虽不具指导规范效力的案件以及省高院的案件提交法庭供参考。当然,这个案件一定是有利于自己而不是相反的。
证据清单的准备上,除了材料的选择、逻辑排序外,还包括证明内容的书写,这也是很有技巧的。基本的大原则就是以偏概全。也就是说要把证据材料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详细的写,不利的部分予以忽视。同时,也可以少写,由法官自行判断证据的证明内容。在实践中,有的律师喜欢将证明内容洋洋洒洒大写特写,有的律师喜欢少写,各有利弊,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取舍。
另外,在证据的搜集整理上,要注意一是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要反驳对方的主张。同时,对于律师不能调取的证据,要身亲法院调取,即使法院没有调取,也要留有这个证据,用以二审。
在证据方面,还包括证人出庭、专家、鉴定人等。这里着重谈证人出庭的问题。首先需不需要证人出庭要与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其次是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如果只有证人证言是不被采信的;再次是要对证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如庭审的注意事项,发言的技巧等,但是律师要注意切不可要求证人作伪证;最后是证人出庭申请,新的民诉法及其解释修改了关于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需要注意。当然,有一个错误绝不可犯,就是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切不可参加旁听。我曾经遇到己方证人被对方律师三言两语邀请到旁听进而失去作证资格的。这个一定要和证人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