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的法律问题探讨

        今天,备受舆论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令人意外的是,开庭半个小时不到,被告人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坚持提出管辖异议并自行退庭,随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延期审理。被害人家属反应激烈,大呼不服。

      本人曾经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达九年之久,出于职业习惯,对媒体报道的各类刑事案件一直比较关注。虽然最近工作十分繁忙,人亦比较疲累,但是看到媒体的上述报道时,我如骨鲠喉,不吐不快,遂打开电脑,鏖战疲惫,敲击键盘,就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吐为快。

        一、管辖权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分别是全省性和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虽然本案的犯罪后果比较严重,致四人死亡,社会反响也比较大,但是本案只有一个被告人,不论从作案的人数、作案的范围,还是从犯罪的复杂程度和犯罪影响范围来看,均没有达到全省性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程度。故本人认为,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杭州中院对该案是完全具有管辖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未管辖本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违法之处。

        二、关于辩护律师自行退庭的问题

        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自行退庭,应当视作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本案中,被告人在辩护律师自行退庭后,并无其他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宣布休庭。因此杭州中院在辩护律师自行退庭而被告人无其他辩护人的情况下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

        三、关于公开审理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成年的正常公民均可以旁听案件审理。因此,理论上,法院不应当限制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人数,但考虑到法庭旁听席座位的有限性,在实务中,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为防止旁听人员过多坐不下的情况出现,会采取发放旁听证的方式,凭证入席旁听案件,以此限制旁听人数。这种做法本属无奈之举,也无可厚非,但是本案据新闻媒体报道被害人旁听家属申请了40个名额,但最终只给了3个,预留给被害人家属的旁听席位确实有点过少,法院此种做法值得商榷。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诉讼程序的意义正在于此,从这种角度而言,程序公正远较实体公正更为重要。从法官的所做所为中,我们也看出他们为实现程序正义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尽管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是我们应当相信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监督下,本案一定能够公平、公正地审判,以此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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