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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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严打”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如一家企业,当地的税局在对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借款”,税局的同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这借走的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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