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

管制

一、定义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已发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二、特征

(一)对犯罪份子不予关押。
(二)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罪犯情况,同时禁止犯罪份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具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四)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三、执行

根据刑法最新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的犯罪份子,实行社区矫正,在执行期间,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股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此条为管制独有,假释和缓刑均无;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
(六)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总结:【守法、限权、报告、会客、离迁、禁止令】

四、刑期计算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之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一日羁押抵二日刑期。
(一)判决执行之日:判决生效之日;
(二)羁押: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份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羁押指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况。
1.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方法,只适用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适用犯罪行为。故,行政拘留原则上不是这里说的羁押,不折抵管制刑期;
2.如果犯罪份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可以折抵;
(三)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五、禁止令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份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知道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一般不会判三种,选一种或者几种。
(一)原则
1.必要性原则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份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做出禁止令的,可以做出禁止令;
2.相关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份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1)可以禁止从事的活动
-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公司的或者设立公司后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 票据、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其他。
(2)可以禁入的场所
-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其他。
(3)可以禁止接触的人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
-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
-禁止接触同案犯;
-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活着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4)禁止令期限
可以与管制、缓刑相同,也可以短,但判处管制禁止令不得少于3个月,缓刑不得少于2个月。但先行羁押导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期限不受前款限制。

六、从业禁止制度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其从事相关专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决定时,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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