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50)司法解释关于交强险责任承担的其他规定

一、《道交解释》第23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赔付的原则是“以车定保,随车赔付”而非“以人定保,随人赔付”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依约免除赔付责任。

二、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具有专属性和人身依附性,请求权人只能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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