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原来它的支付方式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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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节课,喜欢上了知识产权。

当时老师是这么说的“未来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是非常有’钱’途的……”

老师后面说的什么,我确实不记得了。

好吧,我承认,我爱钱。

别用鄙视的眼神秒杀我,

我是爱钱,但不拜金。

因为老师的这句话,我的毕业论文选择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著作权法,

去济南中院实习时,选择了知识产权庭,

工作后……我曾从事过一段时间与著作权相关的工作。

后来,因为要考试离职了,再后来,我做了律师,

办理案件中的各种文书、闲暇写写文章,这也算是继续着曾经的梦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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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稿酬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版税、基本稿酬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ps 举例-合同条款:某某报社将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作者获得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并将扣除税费后的余额向作者支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以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支付稿酬的报社或其他机构扣缴。

有一般情况,肯定就有不一般的情况了,这不一般的情况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说人话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那么著作权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根本无从与使用方约定付酬标准,所以如果使用方转载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是需要支付报酬的,且报酬必须适用《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标准;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适用《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

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除了纸质版权需要保护,数字产品版权也应该受到保护。《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在2014年代替国家版权局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时,将付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出版领域扩大到数字网络等领域,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千呼万唤使出来,终于终于可以说到稿酬的支付方式了。

第一种 版税

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ps 版税叫“税”但它不是税,不同于国家税收,版税其实是一种付酬方式)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1、原创作品:3%-10%。

2、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二种 基本稿酬

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1、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2、演绎作品:a.改编:每千字20-100元;b.汇编:每千字10-20元;c.翻译:每千字50-2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三种 印数稿酬

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四种 一次性付酬

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此处不再赘述。

说完了稿酬支付的方式,大家肯定也特别关心,稿酬的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在自主约定即可。

例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十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ps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的规定,即《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 转载、摘编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报刊出版者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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