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风靡一时的火锅品牌“小肥羊”不知还有多少人记得,如今却很难找到它的身影。这个早在1999年就成立的全国餐饮业知名品牌命运多舛,经过多年发展,随着品牌知名度越来越高,“小肥羊”商标也令许多人跃跃欲试,想借机通过此商标扩大经营,而有些人却围绕“小肥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展开了一场商标权属之争。
2013年8月“小肥羊”商标被核准注册在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第43类服务上。
凭借经营模式和独特的口味,小肥羊迅速火遍全国,只花了一年时间,2004年,“小肥羊LITTLE SHEEP”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小肥羊+图形”商标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小肥羊”商标缺乏显著性,差点被无效?
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小肥羊就在全国展开了多场维权活动,禁止其他竞争者在餐饮行业使用“小肥羊”三个汉字。那些打着“小肥羊”招牌的火锅店无一幸免,如“锡盟小肥羊”“小肥羊火锅城”“草原小肥羊”等。
一家名叫“周一品小肥羊”的老牌火锅店和一姚姓自然人成了两个个棘手的难题。2013年两大“老牌羊”对薄公堂,小肥羊起诉深圳周一品小肥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自然人姚某针对“小肥羊”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小肥羊有些左右难顾,身份从原告转换为被告,有些摸不清套路。虽然是两起不同的商标纠纷案,但它们却有个共同点:针对“小肥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提出了质疑。
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有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周一品小肥羊认为,“小肥羊”三字是餐饮食材的主要原料,具有描述性,显著性较差,其使用“周一品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招牌等商业标识的使用与小肥羊的注册商标差别较大,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另一边,原告姚某主张“小肥羊”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本身属于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据此,姚某提出对“小肥羊”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请求。
两边作战,且都想无效掉诉争商标,让小肥羊单身力薄。好在有惊无险,法院并没有支持周一品小肥羊和姚某的诉讼请求,最终结果小肥羊胜诉。
针对这两起小肥羊商标的争端,我们把关注点转移到最基本的商标特征中来。显著性是商标注册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本质上是对商标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行判断。
通常来讲,商标与指定商品的关联程度越低,其显著程度就越高,标志本身如果是独创的,或者与指定商品无任何关联,那么可以认为其具备较高的显著特征。获得显著特征是指一件自身固有显著特征不足的标志被作为商标后,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
小肥羊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饮食品牌,只要说到小肥羊就会想到涮羊肉。但就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而言,“小肥羊”既不是行业固有或通用的名称,也不是单纯的描述性标志,而是一种暗示性标志,所以小肥羊已经具备了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特征。
如何避免将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从商标显著性特征的角度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避免商标过度宣传或使用不当沦为产品通用名称而被断送。
著名的“优盘”事件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优盘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朗科公司在1999年8月向国家总局商标局提出的,是一个原创词汇。而由于当时朗科在电子市场的主导地位,大部分的闪存盘都出自它之手。然而,由于这种“唯一性”,产生了一些副作用,本来是朗科公司注册商标的优盘逐渐成为闪存盘产品的代名词,一提到闪存盘,消费者便自然联想到了优盘。
优盘这一商标的身份被逐渐淡化和弱化,最后商标被予以撤销,被认定为商标通用名称。
因此,我们的一些企业,特别是在行业内的领军企业,或者率先推出新产品的企业,应当运用管理好商标,谨防商标沦为产品通用名称,在此建议:
01
在产品上的商标旁标注商标使用标志○R。
02
在广告宣传中,严格将商标和产品名称相区分,例如将“张裕解百纳”的宣传用语改为“解百纳葡萄酒”。
03
发现商标有沦为产品通用名称趋势时立即发表声明,如强生公司在“美瞳”商标上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大家都习惯了把彩色隐形眼镜称为“美瞳”,也很自然地以为“美瞳”是一种概括性的产品名称,近日强生公司便发表声明称:“美瞳”是“强生”公司出品的专为亚洲市场设计的1日更换型日抛型彩色软性角膜接触镜的注册商标”。
04
当其他企业存在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时,务必积极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予以维权,即便侵权行为现阶段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影响,但也要防止商标被多企业广泛使用而沦为产品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