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次强调要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法和违规行为。在国家对金融市场、外汇管理的强监管下,我们不时会从媒体的报导中看到哪里哪里被端掉了一个地下钱庄,涉及的金额都是以亿为单位。那些经常出国的人也会感受到现在去银行换取外币也是要求比以前更多了。
对于一些需要资金出境的机构和个人而言,外汇管制越来越严无疑给投资移民、商业贸易等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着管制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寻找其他的手段来让资金能够顺利出境,但是他们往往只看到了资金出境的需要,却没有看见资金违法出境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违法出境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触犯刑罚等法律后果。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一些违规案例来让大家了解一下资金违法出境有哪些主要手段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蚂蚁搬家式资金出境及其后果
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管理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该细则中规定了个人结汇或购汇的上限为5万美元,因此许多需要资金出境的机构或个人便选择了蚂蚁搬家式的手段来让自己的资金出境,使用分拆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流动。
如,广东人孙某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就利用了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其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转移的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孙某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这一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孙某被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同时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的人,在关注期内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会被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银行才有可能办理。所以,如果违反规定以分拆方式用蚂蚁搬家的手段使资金非法出境,不仅会被列入“关注名单”,还将面临罚款甚至坐牢的风险。
二、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资金出境及其后果
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是目前常见的资金出境手段之一。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对敲模式,就是以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不同的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外币和人民币。当有客户找地下钱庄兑换外币时,只需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就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反之亦然。
例如,安徽的张某就通过地下钱庄多次买卖港币,合计金额376.24万元人民币。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张某通过地下钱庄买卖港币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这条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张某被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同时还被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通过地下钱庄的手段来让资金出境,轻则会受到警告,严重一点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更重的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了。
三、利用内保外贷手段让资金出境及其后果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保外贷一般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境内分行、境内分行。行为模式一般为: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提出借款申请,由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入境内分行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审核后再向借款人放款。这里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般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正常的内保外贷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以这种合法手段来达到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则是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该规定的第十二条还规定“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此外,第二十八条还规定:“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和调查。触犯了上述的相关规定,最终被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相关的境内担保人也因触犯前述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所以,通过内保外贷手段来让资金非法出境,一经查实,也会面临被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四、虚构贸易背景让资金出境及其后果
这也是很常见的一种资金出境方式,通常表现为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虚假的买卖交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利用虚假或无效的提单来逃避外汇管理机构的监管,将境内资金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出境。这种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如宁波某贸易公司就因在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最终被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相关责任人也被以触犯逃汇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资金违法出境行为一经发现,都会面临被追究责任的后果,轻则警告、罚款,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资金一时的无法出境可能对公司或个人的日常经营、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在法律法规面前,合法合规才是底线,只有这样才能最保险、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