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应该”视域下的生态伦理

摘要:从休谟提出“是与应该”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一直是生态伦理不能绕开的问题。由作为事实的“是”是否能够推论出描述价值的“应该”,如果可以,那如何推论出的却又成为了一个难题,而对“是与应该”问题不同回答就导致了生态伦理的两种倾向:人类中心与自然中心。因而只有弥合事实与价值之间断裂的状态,生态伦理才得以可能。

关键词:休谟问题 生态伦理 统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一直是无尽的索取,人类仅仅是将自然环境当做生存的工具罢了。可是有一天,人类突然发现人并没有主宰自然,反倒是自然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人类,比如资源枯竭以及越来越频繁的自然灾害,这不得不令人类开始反思自己对自然的态度。于是有些自然主义者提出异于“人类中心”的“自然中心”的伦理学,提倡价值的主体不仅仅是人类,还是自然生态本身。可是那些依旧相信“人类中心”的伦理学家们并不想轻易被击败,他们以“休谟问题”直接否定从“是”可以推论出“应该”,这样生态伦理存在之可能性就没有了。因而,如何跨越事实与价值之间断裂的那鸿沟,使得二者能够不再分离,是生态伦理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休谟问题:从“是”到“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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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与“应该”的内涵

“是与应该”问题的提出始于休谟,作为一个彻底的经验论者,他发现归纳推理并不能够得到逻辑上的证明,即经验并不能够告诉我们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的联系。而在道德领域,他发现人们对事实的是以“是”与“不是”作为连系词去描述,可是人们在构成命题之中却是使用“应该”与“不应该”作为连系词。他称:“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由此,休谟认为从作为事实描述的“是”无法过渡到作为价值判断的“应该”。

“是”指的是对某一事实的判断,但这种判断是一种描述;“应该”则是指对某一事物的价值的判断,这一判断就意味着是评价、分析。正如休谟所言,西方形而上学一直以来从“是”推论出“应该”是不知不觉的,这无形中给研究者形成这样一种理念:如果从“是”不能够推论出“应该”,这就会意味着“应该”失去了它的基础,那么,这个“应该”就不会有道德意义上的约束性了。我们的确是把“应该”当做理所当然的事情了,却并没与给它任何的理由,比如,我们应该保护濒危动物,因为没有足够的理由,故而有些理性人并没有遵守这一“应该”。而生态伦理则显得更加受制于休谟问题,因为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的思维把生态环境具有其内在价值当做是理所当然的。如此,对于那些人们普遍赞同的“应该”似乎问题不大,因为人们照着这个“应该”去做了,可是生态伦理就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因为生态伦理认为的“人类不应该把自然当做工具”这一观点并不能达成普遍的事实。,因而生态伦理存在之可能性必须为这“应该”找到“是”的根据。

(二)、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

据之前论述,自然中心主义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并以其对立面出现的,即由于一直以来人们把仅仅看到了自然的工具性价值,因而由于人类科学的进步,科学的发展反过来却导致了自然的承受能力的过载。而这一过载导致人的生存与发展之前景变得黑暗,故而人们不得不去保护环境,这就要承认环境有其内在价值。可是问题又会回到最初:不得不去保护环境换句话说是人类应该保护环境,可是这一“应该”并没有其理由。

人类不得不去保护环境不能成为自然中心主义的理由,人类中心主义也会提倡适当的保护环境,就如同要保存好人类生存工具似的;而自然中心主义却并不是这样,他们以为保护环境在于环境自身就具备其内在价值。因而,在保护环境这一想法上,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是一致的,也正是因为这样,当今社会虽然一致在提倡保护自然环境、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可是实质上并没有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如此,生态伦理就没有存在之必要,这将会留下严重的隐患——在人与自然的矛盾稍微缓和一些,人类就会回到破坏自然的状态。故而,只有明确保护自然乃是由于自然本身具有其内在价值,方能改变此困境。

既然自然中心主义能够解决这一困扰,为何人们一直坚信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呢?理由很简单,在古希腊的赫拉克利特就有这样一句箴言:如果幸福只是肉体上的快感的话,那么牛吃到草料也就会是幸福的。也就是说,只有人才能进行道德评价。而自然中心主义的某些观点的实践显然阻碍了生态伦理被人们普遍所接受,比如,穷人的孩子还在为午餐发愁,而富人家的宠物却“胖的几乎走不动路了”,而此时,这些富人们却借“生态伦理”堂而皇之的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宠物难道就不能吃好的喝好的了吗?宠物难道就没有感情吗?显然,这些问题实质上表明了,生态伦理的困境在于:既然每一事物都具有其内在价值,那么我们以什么理由吃掉其他“食物”。人与自然平等的话,人类以什么理由进行必要的利用自然以实现人的生存与发展,这将成为一个难题。

二、生态伦理存在之可能

为了解决之一难题,就必须得证明“应该”的来源是有着确切的事实的,也就是必须为“应该”提供令人信服的说法,亦或者证明“应该”本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是”。

(一)、罗尔斯顿的“生态学描述”

罗尔斯顿为了跨越“是”与“应该”这个鸿沟,他以“生态学描述”解决这一问题。他说:“生态学描述产生了对这种自然的评价……生态学描述让我们看到了生态系的统一性、和谐性以及相互依存等等……我们发现秩和谐、和谐、稳定这些特性或者说经验内容,不仅仅是我们人类加上去的,而是从自然中提取出来的。”通过这样的生态学描述,可以为“应该”找到值得相信的理由。

通过生态学描述,罗尔斯顿认为人类在描述“是”的时候,同时在其中发现了“应该”。这就意味着,罗尔斯顿认为“和谐性、统一性和稳定性”本就是“是”,这种自然各事物之间的关系并非人类所赋予的价值,而是在对“是”的描述上主体同时也发现了其中的“应该”。在此,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顿的“生态学描述”实质上是以“应该”去描述“是”,而这一行为虽然似乎为“应该”找到了根源,可是这样的“应该”是从生态系统整体方向上思考的,因而罗尔斯顿的“是”是不全面的。当我们专注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却得不出具体的道德伦理出来,比如,反季节水果并非是与自然是和谐一致的,可是这样的行为却不能推论出人的任何道德责任。

(二)、康德式的“定言命令”

罗尔斯顿的以“应该”去描述“是”的做法,并没有真正实现跨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看起来,对“应该”与“是”之间的统一难以作出肯定性的回答,那么,是否二者之间本身就是断裂的呢?康德继承了休谟的看法,做出了否定性的回答。康德认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既是一种自然存在,又是一种理性存在。这种两重性决定了他同时是受自然世界与理性世界两个世界的支配的。因而,在康德看来,事实与价值本身就是两个世界。当然,不同的是,事实的世界的规则是我们一定要遵守的,而理性世界的规则则是“应该”遵守却可以不遵守的。

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因为伦理上的“应该”却是可以不用遵守的,那么这样的“应该”事实上就不会有任何的意义,在道德领域的世界里就会出现非常混乱的场面。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境发生,康德提出了“自由即自律”的命题,具体而言,就是以“绝对命令”的方式杜绝不遵守道德准则的行为发生。在理性世界(即价值世界)之中,人的行为乃是出自于自身的理性(即价值判断),而人的理性之自由要遵循两个准则:主观准则与客观准则,人的理性必须约束自己的主观准则以便与普遍的客观准则取得一致,这一行为表明了自由即是自律。

而这里的客观准则便是“定言命令”,与“定言命令”相对应的是“假言命令”。所谓假言命令即“如果……就……”的形式,而定言命令则是“你应该……”,这样的区分,显然能够解决上节提及的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关于保护环境的问题: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保护环境在于“如果不保护环境,人类就无法继续生存”,而自然中心主义认为保护环境在于“人应该保护环境”。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康德虽然彻底割裂的事实与价值,但是他把道德领域的“应该”就当做成“是”了,因而,这种“应该”也拥有了一定的说服力。

(三)、马克思的“能是”与“本应”的统一

由于马克思直言其哲学就是为了无产阶级而服务的,这就直截了当的表明了马克思的伦理观必定是功利主义的态度,故而,显然马克思对“是”与“应该”的探究当然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与无产阶级社会的研究之中。他说: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的“能是”中看到了“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和道德堕落”对其自身而言是一种桎梏,因而发出对自身的崭新的价值观……即在最无愧与最适合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的这种物质交换,此即无产阶级之“本应”。

这里姑且不对无产阶级或是资产阶级的道德伦理做出评价,而是对伦理道德之可能性的探讨。那么,马克思的看法可以归结为:“是”与“应该”二者并不是分裂的,二者的统一点在于“应该”是符合“能是”的。马克思把“是”放入到发展观的历史意义上去考察的,即通过对“是”之未来进行理性的判断,由于未来是未发生的,因而是尚未经验的,因而“是”之未来只能成为“能是”,可是“能是”最终的模样只能是一种(因为未来最终变成现实的只有一个),而这样一种模样就是“本应”的模样。如此,对于“是”与“应该”的分离的问题,通过建立起“能是”与“本应”的统一,从而跨越了这样的鸿沟。

可是,在众多的“能是”之中,作为主体性的人为何有道德义务去帮助“能是”实现其“本应”呢。故而,马克思的实质在于表明“是”之中本身就拥有“应当”在内,故而,马克思是预设了康德的前提,即人作为有理性的人必定会为了实现更加完美的“应该”而将从“能是”到“本应”这一段历程的“责任”承担起。从生态伦理上看,即是:人为了承担起自然内在价值自身的体现这样一个过程的“责任”,简单的讲,就是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实现”这样的“是”,推论出“人应该去帮助之,亦或者至少不应该破坏之”的“应该”。因而,似乎结合以上三位哲人的看法,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点线索。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休谟问题的解决便是生态伦理存在之可能性的问题的解决,至于如何跨越这样一条被割裂的鸿沟,罗尔斯顿主张用“应该”描述“是”;康德否定“是”与“应该”之间能够统一起来,却又认为“应该”本身就是一种理性人必定遵守的“是”;而马克思则通过构建“能是”与“本应”之间的统一,以解决“休谟问题”,实质上与罗尔斯顿的论证形式是一致的,即认为“是”之中本身就有“应该”在内。只不过马克思是从“是”之未来的角度使之与人相联系,而罗尔斯顿则表现的更像一个独断论者,断定人在描述“是”之中会发现“应该”。

通过对三位哲人思想的考察,我认为,首先,对于休谟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即从自然之“是”是能够推论出“应该”来的,至少是能够推论出“不应该”来的,比如,对于树木的成长,我们至少应该去阻碍它。树木的“能是”会有许多种情况,至于最终的结果(在没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它自然的成为其“本应成为的那样”),在人在场的情况下,人应该去实现其“本应”成为的那个样子。当然,现实的情况是复杂的,正如之前论述的;“沉沦是为了能够在世”,人类“剥夺”其他事物的内在价值实现制权力,仅仅是为了生存与发展,这也是人类的内在价值的实现,故而如果为了保护一物的内在价值而损害另一内在价值的实现也是没有根据的。于是,有人会质疑,这样的观点不还是人类中心主义吗?为何为了人的内在价值的实现要先于其他事物内在价值的实现呢?

然而,这样的质疑并不能够成立。比如,牛吃草乃是自然而然的,牛不可能为了实现“草”的内在价值的实现而拒绝吃草了。那么,这会说是“牛中心主义”吗?我想不会,至于人为了生存而吃各类食物,也不能说是人的内在价值的实现要高于其他事物的内在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这种情景,只是一种自然的“是”,只不过人具有主体性的意识,故而在反思之中把“人与自然平等”与“人把自然看做工具使用”这两种观点对立起来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自然的内在价值实现的范围内——即和谐、统一——对自然事物内在价值的利用是道德的;而人要是仅仅把自然看作是工具去利用,而不是推动自然之“能是”到“本应”,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不应该”的即不道德的。如此,生态伦理才得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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