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涉嫌非法控制人身自由,办案执法程序、依据存在严重违法
三年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吴先生给一做批发饮料酒水生意老板打工。2015年6月9日,吴先生负责一次交易王老吉饮料时,深圳一买家发现该批货品已被篡改生产日期及批号,双方协商不成,随即该买家报案。
当时,吴先生因临时出差,未能现场处理交易,由胞兄吴某伟代其交易。深圳买家报案后,吴先生胞兄吴某伟被揭阳市榕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榕城区食药监局)以“协助调查”为由带走,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00多个小时,直至2015年6月13日才被释放。
此后,榕城区食药监局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全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催缴通知书》等。该局在《催缴罚款通知书》尚未视为送达的情况下,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步步紧逼,不按法律程序走,致使当事人吴先生对行政处罚一概不知,被剥夺知情权,失去了时效内的申辩陈诉。
据揭阳市食药监局(揭食药监信[2018]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榕城区食药监局在办理这起王老吉饮料篡改生产日期及批次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违法、部份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并多次责令其改正,仍然不给予改正,严重侵犯吴先生合法权益。
事实上,揭阳市食药监局对本案重新核查后,责令榕城区食药监局限期改正。然而,榕城区食药监局迟迟未向法院申请撤回错误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揭阳市食药监还向榕城区人民政府发出(2018)13号《监办函》,督促榕城区食药监局及时纠正错误。
榕城区食药监局涉嫌违法执法之后,仍然懒政怠政不作为,傲慢对抗上级机关,以“该案已由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我局无权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进行变更撤销”为由,将本应自己纠正的问题推给法院,激发矛盾。
其实,对于行政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上级机关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虽然,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椐依法行政、有错必纠原则,榕城区食药监局是应当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
一、榕城区食药监局涉嫌违法取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00多个小时。
在行政处罚决定证据认定上,占据最大篇幅的证据是不知情的吴某伟陈述,而不是当事人陈述。
难于服众的是,吴某伟被榕城区食药监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五天内作出的供述,并非在其意志、人身自由且不受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属于违法取证,应当不能采信,予以排除。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榕城区食药监局作为不具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执法机关,却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私设“公堂”,于2015年6月8号至6月13号下午,非法羁押非案件当事人(吴先生胞兄)吴某伟于揭阳市榕城区食药监局五天,期间吴某伟手机被榕城区食药监局没收,与家人及外界失去了联系长达100多个小时。
据吴某伟介绍,榕城区食药监局有两位工作人员全天候“贴身”看管,不能离开工作人员视线。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前提下,被要求作出了数份“威逼利诱”陈述材料。未料,这些供述最终变成对吴先生处以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
另外,榕城区食药监局违反取样操作程序规定,其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代表性。榕城区食药监局在取样时严重违反了取样操作程序规定:当事人没有到达到场、无现场确认。
榕城区食药监局私下抽样;办案人员没有制作抽样记录,没有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鉴定可另行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权利等。
吴先生认为,榕城区食药监局违反科学规范的取样操作细则,由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代表性,无法推及全部涉案品。
二、榕城区食药监局送达方式明显违法,超前申请强制执行。
榕城区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违反送达的以上规定,在没有出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的情况下,全程、全部所涉法律文书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揭阳日报》上公告送达。
榕城区法院也是凭借榕城区食药监局所移送的联系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该院就能联系上当事人,并直接送达《行政裁定书》。同样的资料,同样的联系方式,为何榕城区食药监局无法直接送达,是办案人员专业能力问题还是根本就没有直接送达的意思?
当事人及家人都住在农村,从不订阅报纸,对榕城区食药监局刊登在报纸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无所知。对该处罚决定,是榕城区法院行政庭的同志在直接送达《行政裁定书》才知晓,如此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试问法理何在?
榕城区食药监局采用在报纸公开的方式告知,显然违背依法合理行政原则。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知晓具体行政处罚。
显然,当事人吴先生无法知晓行政处罚内容,却收到行政裁定书,失去任何陈诉申辩的救济途径,榕城区食药监局送达方式的违法违规。
吴先生认为,榕城区食药监局在送达决定文书在没有穷尽法定的送达方式情况下,直接予以公告送达,涉嫌故意隐瞒当事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以达到处罚目的,其背后的目的,令人深思。
此外,榕城区食药监局《催告书》公布未满60天,即尚未视为送达的情况下“超前”申请了强制执行,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限,显然对当事人吴先生的处罚“操之过急”,丧失依法行政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