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技巧

目前在答复专利局下发的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发现审查意见中一种常见的评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思路,该思路通常如下:

首先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给出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基于该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结论,进而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评述思路中,针对区别技术特征所给出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合适,可以是代理师进行审查意见答复时的一个答复切入点。

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该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但往往会发现审查意见给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即在未考虑其他技术特征的情况下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解决的问题。

比如使用日志记载数据,这一技术特征本身能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记录数据的问题。而由于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是脱离了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所定位出的问题,并不能代表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作出的技术贡献,因此将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作为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合适的,进而审查意见中在不准确的技术问题的定位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基于该技术问题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

总结:

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对于审查意见中对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定位,可以通过说明书记载内容确定下审查意见中定位的技术问题是否有失偏颇,尤其是在区别技术特征表面看起来是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以及将该区别技术特征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作为重新定位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要引起重视,这很可能可以作为一个答复创造性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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