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常用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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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由于流动性大,部分企业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于是,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就成了企业规避社保缴纳的常用方法。

1、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有其灵活性,但也伴随着诸多限制,特别在工作时间、薪资标准、薪资结算等方面,实际操作中一不小心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面临补缴社保和罚款。

2、用人单位确实无需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应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2、“正式员工”变“临时工”

“临时工”是企业危机公关时的背锅侠,在社保问题上,企业也想通过“临时工”达到少缴社保的目的。

风险:现在劳动法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我们俗称的临时工,大多是指同工不同薪酬的那部分人。那单位该不该给这部分缴纳社保?雇佣关系就成了关键点,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就需要按规定缴纳社保。

3、降低“名义薪资”增加费用报销

员工薪资是8000元,公司账面发放5000元,剩余的3000元让员工找票报销。员工总收入不变,但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使得企业社保成本降低。风险: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便涉嫌虚开,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4、降低“名义薪资”,增加福利支出

员工薪资是8000元,公司账面发放5000元,剩余的3000元通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福利费给到员工。

风险:福利支出,并非企业可以全员常态化的列支,需要符合一定时期与特定事项。实际操作空间极为有限,如果企业多列福利支出,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限制和涉嫌偷漏税的风险。

5、降低“名义薪资”,用私人小金库另行支付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餐饮、酒店、零售等行业,服务对象大部分为个人消费者,消费时未向商家索取发票,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便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单独建立“小金库”,不入账,不进行合规报税。企业为了降低社保成本,便降低员工“名义薪资”,从这些小金库另行支付剩余工资。

风险:金税三期上线后,不同行业的未开票收入占比,早已在大数据的监控之下。再加上私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千丝万缕的联系,税务部门要查出企业假账、未入账收入、未入账支出,不过是分分钟的事情,企业千万不可存侥幸心理。

6、降低“名义薪资”,让员工用劳务发票报销

薪资员工薪资是8000元,公司账面发放5000元,剩余的3000元通过让员工去税局开具劳务费发票来获取。

风险: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依据:财税〔2009〕29号文)也就是说,员工在同一个公司不能既获得工资薪金,又取得劳务报酬,而且,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纳入综合所得项目,年度需要汇总计算个税,所以这种方法不可行。

7、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

在保证员工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以降低员工月工资,增加年终奖的方式,从而少缴社保。

风险:社保基数,是以员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都计算在内的月平均工资来核定的,而不是根据员工月工资而定。也就是说,通过降低月工资的方式,不可行。

8、和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

企业不愿意给员工上社保,减少支出成本,很多员工自己也不愿意交,觉得扣了社保,自己到手工资少了。于是,企业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协议,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与未来的劳动纠纷。

风险: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义务,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是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政策上带有强制性,自行放弃承诺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所以,企业通过与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可取,且如果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企业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筹划应考虑周全,切勿顾此失彼社保是随着劳动关系产生的,要想解决社保问题,从用工关系这个源头下手,诸如上文提到的采用“非全日制”、“临时工”劳务外包等方式,在合法操作的情况下,理论上无可厚非是正确的。但税务筹划需要从全局考虑,不仅要把企业经营活动联系起来,也要综合衡量企业各项税负,在把控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如若单独看某一项成本的多与少,不过是隔靴搔痒,甚至还会顾此失彼,引发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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