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研发费用辅助账的进步与问题

在前几天的税务总局网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在线访谈上,既然有网友问加计扣除的问题。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下发已近一年的时间,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度还未减弱,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真是一个深入人心,万众瞩目的政策。2016年接近尾声,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即将开始,这就意味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第一个优惠期即将到来,很多操作性问题将逐渐浮出水面,比如辅助账问题。

一、进步

本着先抑后扬的行文风格,在说辅助账问题之前,先来说说辅助账的进步。一是摒弃了原有的专账管理模式,对研发费用核算的要求改为设置辅助账。相比辅助账,专账更加说不清道不明,什么是专账,怎么设置专账、如何进行专账核算真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终极三问。二是设置了辅助账格式。对于广大税务工作者来说,辅助账的概念并不陌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也要求研发费用采用辅助账核算。但具体辅助账的格式,需要体现哪些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给出了重要参考,使大家在概念之外有了更加直观感受。

二、问题

说了进步,再来谈谈问题。

一是研发费用需要在会计核算设置专门的科目核算吗?熟悉会计准则的人都知道,专门有“研发支出”的科目归集企业研发支出的情况,其中费用化的支出当期结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资本化的支出在形成资产时 结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但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制度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研发费用设置辅助账,是否默认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呢?我倒是认为辅助账的要求中不包含这层意思。设置专门的科目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要求,而非辅助账的要求。况且,辅助账的作用就是把散落的各个科目中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按照要求归集,并不需要以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作为前提。

二是何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设置了辅助账的格式,使大家有了更加直观的样式,但由于其太过复杂,成了一把双刃剑,给企业的执行带来巨大的难题。其复杂程度怎么说,就是我现在直觉完完整整看过并理清了逻辑关系的人没有几个。税务总局也考虑到辅助账的复杂程度与企业实际核算能力不匹配的问题,对辅助账格式的定位是“参照”。在税收规定中,这是一个新词,何为参照?按照权威解释,其规范程度介于参考与按照之间,比参考更严格,比按照则更灵活一些。但具体程度如何掌握,还要看接下来2016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后续管理的情况了。

三是一个项目涉及多个研发方式时,如何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按研发方式不同分别设置了辅助账了格式。当一个研发项目全程就涉及一个研发方式时,比如全程自主研发,则编制辅助账时不存在问题。但是当一个项目涉及两种研发方式时,比如一个研发项目以自主研发为主,但其中一部分委托外单位研发,该如何填写该表呢?我的意见是发生这种情况,就不要想着一个项目通过一个辅助账就可以解决。格式对于辅助账编号等基础信息并未进行唯一的限定,因此在技术上可以将项目一分为二,分别适用不同的辅助账格式。

四是辅助账中的政策口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认真看过辅助账格式的人会发现辅助账中有大量的逻辑关系。一个逻辑关系对应着一个政策口径,但是有些政策口径貌似在文件中是找不到出处的,比如明确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六项费用之和的80%。文件规定了委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础,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委托研发的应该提供费用明细,但并未规定上述口径。类似于华为这样的大型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企业之间的研发,此逻辑关系将大大缩减其可加计扣除的金额。现在还未有企业反馈,不知是企业觉得格式没有法律效力还是根本没有发现这项设定。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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