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生效的上海迪士尼“禁带食物”案是保护企业的“杰作”?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的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认为园方制定的规则不合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了法庭。

       根据报道,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获得立案。诉状中,小王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 (2)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 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 46.3 元。4 月 23 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与获得绝大多数消费者赞同相反的是,迪士尼回应称,“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以及迪士尼在亚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也就是说,迪士尼官方并不认为自己有问题。但美国和法国的3家迪士尼乐园并没有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进园的规定。凭什么欧美地区可以带食物,亚洲就不让带?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律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迪士尼引用的所谓国际惯例只是引用了对这企业有利的,而对消费者有利的没了!选择性的引用,这并不是国际惯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记者进入园区考察后发现,基本每隔几米就有销售食品饮料的餐车及店铺,一瓶矿泉水标价10元,一瓶可乐20元,一支冰淇淋40元,爆米花35元一盒。在园区餐厅,一个面包售价25元到35元不等、一个蝴蝶酥30元、一份三明治套餐80元到85元一份、慕斯蛋糕58元到108元不等。显然,游客自带食品是因为园内食品价格较高的缘故,而上海迪士尼乐园翻包检查,就是要防范游客逃避检出,将自己的食品带入院内以变相强制游客接受自己的高食品价格。

已生效的上海迪士尼“禁带食物”案是保护企业的“杰作”?_第1张图片

      那么,上海迪士尼乐园作为一家企业,是否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食品?答案当然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这种自主定价权必须是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属于正当行使。否则就属于垄断价格或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利。比如,你可以买高价,但顾客可以用脚选择。在这一点上,上海迪士尼乐园貌似有理,但须知上海迪士尼乐园是中国大陆内唯一的一家迪士尼乐园,也就是说,中国游客如果想不出国而游玩迪士尼乐园,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待遇”而无从选择。而迪士尼乐园作为一家全球性的企业,对设立在美国和法国的乐园则无此规定。显然,迪士尼乐园有选择的对待顾客,这就明显涉嫌商业歧视。无怪乎,该案一爆几乎全网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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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上海迪士尼乐园为何底气如此之硬,认为自己绝无过错呢?除仰仗“店大欺客”的美国企业身份外,中国法院给与的无保留支持也是原因之一。殊不知,在2018年,已有人,因同样的事由,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同一家法院。而法院裁定,“起诉人因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游玩,入园时被开包检查,并且被告知“不准携带食品入园”,认为属于侵权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2018)沪0115民初84934),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迪士尼的经营方式已形成商业模式和国际惯例,并且也得到中国官方的许可,起诉人将“开包检查”和被告知“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不成立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起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2018年8月24日,一审法院裁定,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系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上诉人要求修改《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及调整园内餐饮价格,提高餐饮服务水平以及废除人工搜查游客包裹制度等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沪01民终3442号)看到没有,也就是说,当中国消费者在迪士尼这样跨国企业感到受到侵犯时,法院则以这是“国际惯例”为由,“不予受理”。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我们理解上海迪士尼乐园作为一家落户于上海的大型国际企业,对于上海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也能理解当地为保护这样的大型企业所做的努力,但所有这些,都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在有前述判决衬底的情况下,小王同在该院的起诉前景确实并不乐观。我们真心的希望,上海法院的前述判决,确实是是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杰作”,而不是是地方保护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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