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在网上,你会怎么做?有没有想过对方是在违法,自己应该去维权呢?
无论是由于电脑感染病毒、网站漏洞等互联网安全问题导致信息泄露,还是人为倒卖、手机泄露,都会让人感觉到自己被赤裸裸地挂在空旷之处,毫无一点安全感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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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经济概念的普及,个人信息泄密在当前已经不算什么新闻事件。
那么你的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呢?
我们先看一个案件:
杜某曾在上海一家专门销售化妆品的网店工作,负责店铺的推广运营,这个公司代理的都是国际中高端品牌,大概有十几个。主要针对的客户群都是都市白领女性,每当这些客户购买化妆品后都会在网站上留下信息。杜某正是利用这个职务之便,非法窃取了大量的客户资料,然后再进行泄露。
据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杜某非法获取的各类公民信息达1000多万条,他通过网络向全国多个地区进行贩卖,先后获利近10万元。
也许你认为朋友购物借用一下你的电话号和家庭住址代收一下没关系,也许你认为借用朋友的身份证号在网上预约一下纪念币没关系,殊不知也许就会被犯罪分子盗用,来对你的家人、亲属、朋友进行诈骗。
可见平时在网上购物下单后难免留下我们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完全有可能被商家在有意无意之间泄露出去;在城市的很多公共场合,像机场、餐厅、图书馆我们都看到过手机充电桩和共享充电宝,也有可能会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还有在微博、微信、QQ网络媒体上留下的基本信息资料,以及网站注册需要绑定手机以便验证等等,都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渠道。
据公安部网安局统计,从2017年3月初至8月底,警方已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9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800多人,涉及500多亿条公民个人信息。
所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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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样构筑个人信息防范体系呢?
2017年9月24日,广东“工人在线”第45场在线交流活动中,广东省总工会宣教部部长宋善斌认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是政府管理。
他说: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政府对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要规范,政府相关机构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告知开发者和运营商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比如要求应用程序声明对用户隐私数据的收集行为,并且要求收集者承担对信息的保护和不扩散的责任。此外,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维权环境,对泄露信息的机构进行追责。要完善法律,适时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但是,如果由于政府部门的工作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又将如何处理呢?是不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呢?
近日,就有媒体连续报道称,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政府信息公开网存在泄露居民隐私情况。
报道指出,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办事处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1-10月)中,公开了居民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及包括尿毒症、肺癌、慢性肾衰竭等个人病情信息;铜陵市铜官区翠湖社区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2017年孕前优生检查参检人员名单》中,也完整披露了23对夫妻的姓名及检查日期。
在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公示的《第二批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中,公布了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系电话等;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宜春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17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宜春考区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中,公布了全部合格考生的证书编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
试问:作为底线的政府部门如此的大肆公开个人信息,又做怎样的解释呢?这样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是在打自己的脸,还是在公然挑战法律的红线,亦或是挑战社会公众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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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媒体报道后,目前相关涉事部门已对涉及泄露居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网页进行整改或者删除,部分网页中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四位被以星号代替。同时,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网)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并且要求经办人员逐一致电当事人,请求谅解,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集体学习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应该说相关部门应对舆情信息的反应速度还是比较快的,及时地遏制了新闻负面性的蔓延。
但是,这些形式上的亡羊补牢真能彻底解决问题吗?
信息虽然被撤下来了,对当事人进行了道歉,并且在法律法规方面进行了学习。这样就结束了吗?如果这些信息已经被不法分子下载,正在进行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或者以后出现涉及到这些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就如同,小明有一个棒棒糖,被小雨抢走了,小雨的父母让小雨向小明道歉,小明一边委屈着心里说没关系,一边还得接受着小雨暗自得意的猥琐姿态。作为小明,我不要你的道歉,我只要我的棒棒糖,相关部门,你也别充什么家长,擅自替代当事人心不甘情不愿的接受不想接受的一切,
说回来,此刻,所有的解释都是为自己所犯错误进行推脱的借口。做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怎么可能不事先进行培训,怎么可能无知到如此地步:分不清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可以公开?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将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政府在依法行政和主动接受监督值得肯定的一方面。但政府也掌握着公民很多核心信息,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信息泄露,侵犯公民隐私,影响个人生活。
地方政府网站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不仅仅会对公民个人造成侵权行为,也暴露出一些单位没有将工作具体化、责任划分也不清楚,从而导致工作人员的不作为。
另外,在问题发生后,一直没有人对此承担责任,我们不禁感到惶恐,难道此事真的就这样匆匆了结了吗?因为是政府行为,还是因为在有关部门的领导眼里,这确实是一件小事?
如果能写入法律法规,说明事情的严肃性,希望相关部门将纳入法律的事情当回事,否则这种公开信息的方式与利用职务之便贩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何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