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新野创意生活城”创意开发合作协议书

共建”新野创意生活城”创意开发合作协议书

      新野县创意生活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公司”)与2049园区创意之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49创意公司”)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新野公司授权2049创意公司成为“新野创意生活城”项目的联合委托人,就如下事宜达成如下约定,共同遵守:

一、项目主体描述

委托项目:新野县创意生活城(以工商注册登记名称)

项目所有人                                                ,主要负责人                                。

物业类别:住宅、公寓、商铺

建筑类型:高层

主力户型:

绿 化 率:35 %

交通状况:紧邻书院路、中兴路、纺织路、科技路

项目介绍: 新野创意生活城,坐落于新野最具发展潜力的东区版块,毗邻10余家高端住宅小区,扼守新区核心位置,规划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是新野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总投资3.5亿元,拥有1.5万平米准星级酒店,1.8万平米公寓式住宅,2.5万平方米大型地下停车场,3.5万平米室内商业景观步行街,4万平米品牌主力店卖场。

二、成立合作窗口公司,及双方责任与权利

      为确保创意策划先行,达到整体项目系统的前瞻性和统筹性,明确双方身份及权利,双方以“新野创意生活城”项目为合作主体,共同注册成立2049创意之窗新野蜂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建创意开发合作的窗口公司,其中新野公司占股          %,2049创意公司占股              %,双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权利如下:

    新野公司方将本项目之创意开发权,包括且不限于符号、楼层外貌、功能设置、装修风格、文化植入、功能安排等(此处需精准界定)之信用托付给共建新野创意生活城创意开发合作窗口公司。

      2049创意公司将自有的智力资源、2049园区资源等其它合作的社会资源共享,并精选出能够参与到该项目创意开发工作中的优质的、相匹配的智力资源和投资资源,通过合作的窗口公司向共建新野创意生活城创意开发合作平台注入有效的、可量化的资源,例如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

三、目标及任务

1、合作目标是将“新野县创意生活城”作为标的物,以第一期创意开发阶段为整体项目系统的独立阶段,从技术资源、开发路径、投资模式、人才储备上统筹思考设计,以此提升本项目空间价值,为确保第二阶段打造创意经济平台,发挥招创(召集创意)、融智(融集智慧)、选资(选择资金)、育商(培育商业形态)的作用。

2、整体项目系统最终目标:

2.1以新野县创意生活城为标的物,发展建设为区域内集休闲、娱乐、教育、商/住及双创中心为一体化的标志性的大型综合文化中心。

2.2 以新野创意生活城为招创中心,由内向外构建方圆50公里半径区域内的对产业升级/转型、区域文化、旅游、地方特色的文化中心、为整个区域的美丽乡村、特色小镇、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产业升级等带来更多外部优质资源与合作。

3、 由合作窗口公司发起成立平台公司,以此打造出“四众”模式平台:

3.1 众扶合作社(众扶)

成立并发起涉及项目经营范围内创作共同体,即各经营业态群(自组织模式)。

3.2 智力资源(众包)

平台公司连接外部合作伙伴,包括文化、艺术等设计公司、咨询机构,打造众包系统。

3.3 投创基金(众筹)

3.3.1创意开发最大的收益是形成围绕“新野创意生活城”项目的独特的品牌资产、知识成果,基金是对创意开发的投资。由平台公司发起基金,可采用众筹的模式。

3.3.2 由平台公司发起创意开发基金,根据出资方式和出资人需求来决定公司治理形式。

3.3.3 基金由平台专款专用,设立投创决策委员会。

3.3.4 出资人收益担保:

• 以空间资产优先权、话语权、未来经营收益权做担保。

• 以创意及由文化引导出各种IP创作的知识产权、版权做担保。

• 股权收益,即平台公司作为各众创空间中项目公司的股东及其权益作担保。

3.4 众创空间(众创)

通过平台公司来形成并管理各众创空间。根据不同的项目需要,形成如美食、 教育、服务等专题众创空间,其既为本项目服务,同时也可为其它项目服务,建立众创空间服务管理机制。

4、建立蜂巢数据库

    项目涉及的大数据库,资料信息等结构化软件系统作为合作窗口公司在创意开发期交付完成,包括运营管理、支付结算、会员制、一卡通、智能控制等功能实现。

四、时间期限

1. 合作窗口公司创意开发周期标准时间:三个月。(自正式合约签署之日起核计)。

2. 特殊项目任务可具体协商交付时间。

五、 签字及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保留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件、传真件、电子文档有效)。

1、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补充协议,双方可另行协商拟定,就此签订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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