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审判很容易,拿起法槌很难——谈“辱母杀人案”

这一天,天气终于放晴;这一天,朋友圈被“辱母杀人案”刷屏,舆论一边倒地倾向被判了无期徒刑的于欢。看评论又毫不意外地看到骂“官匪勾结”、“官逼民反“、高呼“于欢无罪”等等。看到报道的第一时间我当然也是愤怒的,为讨债者们的极端手段,为出警公安的敷衍了事不作为,为于欢的无期徒刑判决。但仍然提醒自己保持克制,也许新闻报道中的并非案件事实全部。

想起前段时间火热一时的“北京地铁男”事件,事情发生之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保护被辱骂被推出去的女孩,而在网上,网友却对“地铁男”骂成一片,各种人肉搜索,人身攻击。于是有人说“最热心的永远是网友、最冷漠的的永远是路人,也不知道是网友不出门还是路人不上网”。是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便捷,作为一名网民,我知道舆论审判何其容易,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知道面对整个案件事实,要拿起法槌给一个具体地在你面前的人定罪量刑有多复杂和困难。太多案件事实并非热心网友们想象的非黑即白,非善即恶。网友们可以抓住某一个完全没有漏洞的事实,站在道德制高点大声疾呼公平正义,而法官却不得不在这是非善恶黑白之间裁量,自然没有热心网友、新闻媒体般轻松洒脱。

回到案件本身,争议的焦点是面对多名讨债人员对自己尤其是对母亲的极端侮辱,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网传的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我的个人观点是构成正当防卫。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可事实是派出所已经两次出警,两次出警并没有阻止讨债人非法拘禁、侮辱猥亵妇女等行为,而是淡淡地留下一句“要钱可以,不要打人”,即转身离开。设身处地地想,母亲与儿子被四个成年男子围困,受尽侮辱之后,也许等警察解救,是他们最大的希望。可正是警察来了又淡然离去这一事实的发生,让正是血气方刚年纪的于欢放弃了被动等待的希望,绝望中操起水果刀自救和救母。此时此刻、此情此景,于欢这样的行为如果不算正当防卫,那什么才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需要符合“针对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条件。也许在于欢看来,被害人能够做出脱鞋打脸、捂嘴,甚至脱下裤子,用生殖器蹭苏银霞即于欢的母亲的脸等让人精神崩溃的行为时,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接下来被害人不知道还会做出什么让他一个为人之子所不能忍受的事,所以才会激愤而起。侵害一个人的合法权利,威胁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不一定只有通常所说的刀子、棍棒、枪支等这些才是工具吧?警察来了而没作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并且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升级成无法容忍与直视的伤害时,于欢的所作所为应当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那认定为正当防卫有何不妥?判案当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事实与法律之间,体现的必然是正义。也许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至少应该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内心期待的。本案中涉案的135万元债务,月息10%,已经属于非法债务,对方11人连续几次围堵、施暴等已经属于非法讨债,被告人于欢在看到母亲被极端侮辱后激愤而起也符合人伦,这些都是值得考量的。一份公正的判决,影响的不只是所有案件当事人,更是在培育和扶持一种社会风尚。

当然,除了客观认为应当认定正当防卫外,我更想说的是司法者需在舆论浪潮着客观与冷静,警惕被舆情左右了判断。面对网络舆情承办法官也可以是爱憎分明做愤怒的网民,但到了审判台上,你就是客观公正保持中立的法官。也许你理解“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冲动与激愤,你也清楚生命权高于一切,所有人未经审判不得剥夺他人生命(被害人杜志浩,他的两对双胞胎儿女,四个孩子,他们大的才7岁,小的才5岁);你要考虑借款人苏银霞被暴力讨债受尽屈辱,也要看到她多次借高利贷并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也许,这些并非全都与案件有直接联系,但所有这些相关或不相关事实加在一起才是一个案件全貌。就像一个完整的人一样,他也许才华横溢,但他性情急躁;他也许碌碌无为,但他忠厚善良。是好是坏,并非能简单一言以蔽之。但是,“无论什么时候,司法者一定要坚持法律与良知,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公正裁决。除事实与法律之外,不应受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还事实以真相,这是无论何时,司法都不能放弃的底线。”

就在写下此文的时候,得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此案,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相信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在枉法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的今天,此案会得到最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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