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5陵川縣案件

就本案,我有不同意見。1、wh分公司就是合同主體,理由:出具了授權委託書給cy,衹要cy開庭時出來講清楚事情原委,則相關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受;wh分公司分3次通過銀行轉賬給hxmkl,hxmkl沒有提出過異議,並且衹要收據曾經出具過給wh分公司,則可以證明hxmkl自始至終認可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是wh分公司;最後,wh分公司發來律師函要求退款,hxmkl沒有任何表示,不符合“無故收取轉賬后沒有任何意思表示”的行為邏輯。

2、不同意這是“合同主體變更”。理由同以上第二點。wh分公司并不是徹底的第三方,因此本案屬於隱名代理的問題,不涉及合同主體變更的問題。綜上,立貼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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