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不卖了?涨价部分可能归买家!

导读: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名称:苏州市吴中区法院(2016)苏0506民初1939号曹克兵与王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2015年年底,曹某通过中介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王某所有的房屋,成交总价为303万(包括家具等装修装饰物品),并约定王某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注销他项权证,后曹某支付了定金。

2016年3月5日中介告知曹某称王某的房子不卖,原因是价格上涨。在多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曹某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在审理中,曹某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公司对涉案房屋等进行鉴定,得出房屋及总价值为3923382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3月5日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表明不再继续履行该合同经原告催促,也未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属于单方根本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原告主张,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涉案房产经鉴定,总价值为3923382元,在本案买卖合同中,原告无违约情形,并积极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后,原告又及时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防止损失扩大。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解除,王某应退还曹某购房定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鉴定房屋总额减去合同约定额。


裁判要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出卖人因房屋价值上涨而违约,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无违约行为,在解除合同后,因房屋上涨而获得的利益应归属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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