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缴税凭证小结

20191028-缴税凭证小结

一、银行凭证

银行出具的交税凭证有:

  1. 《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2.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以上两个凭证包含要素基本一致,主要是名称、排版不同。
两种凭证均包含:单据日期、凭证字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名称、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合计金额;以及征收的税费种名称、所属日期、实缴金额。
从实际情况来看,交税后银行肯定会出具《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但是不一定会出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注:以上情形适用陕西省中国银行开具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他银行尚未核实。

二、税务凭证

常见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税凭证有:

  1. 《税收缴款书》
  2. 《电子缴款凭证》
  3. 《税收完税证明》

注意,《电子缴款凭证》和《电子缴款书》不是一种事物。
《电子缴款凭证》是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不是税收票证,其内容类似《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但是没有监制章,不盖征税专用章。
《电子缴款书》是税收票证,其内容类似纸质《税收缴款书》。

(一)完税凭证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完税凭证分为:

  1. 完税证
  2. 缴款书
  3. 印花税票
  4. 扣(收)税凭证
  5. 其他完税证明

(二)税收票证

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注:完税凭证和税收票证,是不同语境下的两个独立事物,不应混为一谈,并且需要注意名字的细微差异。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包含:①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②征税专用章、③退库专用章、④印花税收讫专用章、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②到⑤项原则不得套印)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税收票证从形式分为:

  1. 纸质: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2. 数据电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注:

  1.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2.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税收票证从票种上分为:

  1. 税收缴款书。
    1.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
    2.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视同现金管理
    3.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已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视同现金管理
    4. 《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
  2. 税收收入退还书。
    1. 《税收收入退还书》
    2. 《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3. 税收完税证明(此处仅指纸质)。(视同现金管理
  4.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
    1.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视同现金管理
    2.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视同现金管理
  5.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
    1. 印花税票(视同现金管理
    2.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三)税收完税证明

目前税收完税证明政策调整较多,较为复杂,因此单独分析。
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 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注:是指“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

  1. 表格式:以上1到3种情形时使用。纸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应该视同现金管理
  2. 文书式:第4种情形时使用。文书式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表格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本属于税收票证,但是从2019年1月1日(含)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再是税收票证。
同时,从2019年1月1日(含)起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从2019年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和《纳税记录》,不套印监制章,仅加盖税务部门业务专用章。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可以通过税务局网上系统、办税厅开具;《纳税记录》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个税APP或者办税厅开具。
如果个人委托在办税厅开具《纳税记录》,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书。

目前,还能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个税申报客户端下载电子版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从电子版上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和“征收专用章”来看,应该也属于税收票证,与纸质完税证明效力应该是相同的。

三、小结

现在企业基本通过税企银三方协议交税,即使在办税厅交税,大厅受考核影响也不会出具纸质税收缴款书,一般是开具《银行端查询征收凭证》。最终都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交税的。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交税后能获取的凭证主要是《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般银行还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一般能下载《电子缴税凭证》。
其实,税务机关一般认为,银行回单上如果要素齐全(税种、属期、税额等),可以直接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2019年9月申报期开始,个税缴税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目前只能通过个税客户端下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电子版)。
金三上线后,受税收改革以及信息化建设影响,税务局系统升级变化很快,有些功能用着用着就没有了,有时候又会冒出来一些新功能。而且一些变动并没有提前告知,事后也不说明。加上税务局征管系统繁多,不同系统之间数据传输不畅,同一系统内部也时不时冒出一些BUG。在这种情形下,目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通过个税客户端开具电子版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并不代表以后能够继续开具。

为保证企业税费支出能够符合所得税前抵扣的形式要件要求,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能证明资金支出真实性,最好有银行、税务局两个方面的证明),缴税的记账核算凭证应是以下类型的一种:

  1. 纸质《税收缴款书》。(有税务局征收章,有银行付讫章,还有国库印章,最符合要求)
  2. 银行回单+电子税务局下载的《电子缴款凭证》。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一条最后一句话:“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3. 银行回单+《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最后一句话:“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4. 银行回单+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总和人行发布的国税发[2005]19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倒数第二句话:“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四、相关法规

20010501-★★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0021015-★★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20051203-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
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
二、关于电子缴税凭证
电子缴税使用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凭证,其要素信息应当满足税务、国库、银行核算与管理的需要。
(一)电子缴款书。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税务机关生成。电子缴款书的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缴款书编号、交易流水号、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金额、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
(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国库经收处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而填制的、从纳税人账户划转款项的专用结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征收机关名称、大小写金额、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记账、复核、打印日期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纳税人开户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三)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电子缴税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生成、打印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基本要素包括:制单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等内容。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四、关于完税凭证
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后,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对于仍须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2019072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8号附件)

(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注:20130225-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四)《税收电子缴款书》。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20130624-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一、……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二、……(三)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1.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3.《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0181205-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注:20181205-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20180615-关于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应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分两种情形:
(一)已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对其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时,税务机关可直接开具。
……
三、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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