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一审

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被中止5年后,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燕山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有权机关对“姓名权”作出的司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历下区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对于网民普遍关心的原告吕某女儿目前有没有落户,以及落户时是否还叫“北雁云依”这一问题,办案法官表示,吕某一家人已迁至南方某城市工作,在电话里明确答复女儿至今仍未落户。

与改名字相关的还有一个案件那就是轰动全国的赵C

赵C,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居民,1986年出生。因其独特的英文字母姓名和关于姓名权的争议,成为网络热门人物。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C”为外文文字为由不给他换“二代证“,要换“二代证”必须把这中英结合的名字改掉。该案被媒体称作“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申办第二代身份证。判决后,月湖分局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赵C改名。

这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一个民事诉讼,而前者是一个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后者通过民事诉讼来受理确实有不妥之处,但是其在诉讼过程中适用了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来来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民法行政法的衔接之处。公民在诉讼中还是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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