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宁乡县政府单方撤消融资担保函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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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该声明涉嫌违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1、承诺一经作出并已产生权利和义务,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单方撤消,声明显然违反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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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情况下,法不及既往,且部门规章的效力次于担保法的效力,声明依据17年规章的规定处理15年以来作出的担保承诺,依据难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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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政府机关一般不得作为担保人,但实践中,地方政府为地方项目融资作出担保承诺并不少见。单方撤消即使合法也有违诚信,至少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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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即使政府以担保承诺违法为由通过法律途径撤消所作出的承诺,也应因担保行为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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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宁乡政府单方撤消之前的担保承诺,显然有违依法行政的要求,损害政府公信力,也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名律师,弱弱的问一句,宁乡县政府作出这一声明的时候,是否有征求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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