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夕加班工资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属于法定的节假日。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首次将除夕纳入春节法定节假日。所以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所以,从2014年1月1日起,除夕又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了。2014年1月30日除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要支付正常工资;安排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后来由于大伙的吐槽,国家搞了次投票,超过75%的网友支持春节从除夕当天开始放假。于是,2015年起除夕又恢复放假。今年也是如此。但是,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所以从2015年2月18日除夕起之后的除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当天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条目: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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