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暴力机关不再“暴力”

2017.3.26 5-19℃

夏侯惇,字元让,沛国谯人,夏侯婴之后也。年十四,就师学。人有辱其师者,惇杀之,由是以烈气闻。

——《三国志》

原本平淡的周末因一纸判决而惊起波澜。2016年4月14日,一位22岁的男子于欢,在经过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抄起手边的水果刀刺伤四人,其中催债人的领头者杜志浩在自行驾车前往医院的路上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但我想讨论的不是相关法律是否合理,目前披露的证据是否真实正确,我想聊聊这其中的一个细节。

在母子二人惨遭侮辱的时候,路过的工人看到了这一幕,选择报警,警察来后却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以劝解无果为由离开。

警察作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若是如此执法,那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何在?日后当群众们遇到困难乃至犯罪时,谁还会去信任警察?我之前的一篇文章《一件小事》里,曾叹息于当事人遇到犯罪时竟从未想过报警,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去解决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制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但是,面对这次案件,我又疑虑重重:究竟报警作用几何?警察究竟能否为群众解决问题,保卫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究竟该如何信任警察?

法律规定,高利贷是不合法的,当利率超过36%时,超出的部分时没有法律保障的,那么警察面对这种现状时为何能说出“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这种话?法律在这一刻失效了吗?迫不得已之下,当事人进行防卫造成了严重后果后现在法制又出现了吗?

我不想纠结于原被告双方究竟谁才是受害者,无法律专业相关知识我也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但是,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警察表现出的“不作为”令人心寒。

他看见法制没了,于是拿起了那把刀。

当他拿起了那把刀,于是法制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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