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是否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费用如何进行扣除?
情形 1:A 公司生产饼干,将本公司生产的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每盒饼干成本 70 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 100 元。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情形 2:B 公司从 A 公司购买了 100 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 饼干的售价为每盒 100 元。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不确认视同销售,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B公司应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 元作为职工福利费确认管理费用。
情形 3:C 公司从事兴趣班教育,每节课程收取500元。为了达到促销目的,C 公司给10位潜在客户提供一节免费试听课。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80 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或将劳务用于广告业务宣传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
情形 1:在税务处理时,A 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 10,000 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7,000 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 10,000 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解析:在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只有用于职工福利等适用《职工薪酬》准则和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时一致的,因此准确说这两种情况就不应该叫视同销售了。
假如情形一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发生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元(假定税率13%)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元
贷:存货 7000.00元
从上面的会计分录可以清晰的看到,《政策指引》的回答并不准确,计入“职工福利支出”的金额是11300元,而不是10000元。
情形 2:在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饼干的公允价值10,000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解析:对于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很多企业或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在业务发生时就计入了当期损益(费用或成本),并没有经过“存货”科目,因此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也可以视同销售来增加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对于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是存在争议的,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视同销售金额是否含税。比如上面提到的月饼公允价值10000元,是否含税呢?由于实务中月饼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较多。
从《政策指引》的上述回答看,因为没有讲明月饼公允价值10000元是否含税,所以也不能看出北京市水务局的立场。如果公允价值是含税的,说明北京市税务局就是支持视同销售金额是含税的;如果说不含税的,则说明北京市税务局是不支持视同销售金额含税。也许,不想陷入争议中,在此处故意忽略了是否含税。
情形 3:在税务处理时C 公司一是应视同提供劳务,按公允价格 5000 确认视同提供劳务收入;二是按5000 确认促销费用。
解析:此处的5000元肯定是含税金额,因为前面已经说了是向每个学员收取500元。这个500元肯定是含税,中国国情决定了像这种对外报价只能是含税的。
免费听课,视同销售,由于收入和费用一致,对企业所得税影响不大,只是增加了一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但是,需要注意,增值税方面也同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还需要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假定是一般纳税人)分录:
借:销售费用(营业费用) 283.02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元
那么,问题又来了,此处已经记录了促销费用283.02元,如果按照《政策指引》再纳税调整增加5000元的话,岂不是促销费用变多了呢?
所以,绕不开的还是视同销售额是否含税的问题。
头晕!!!
8.确实无法支付款项的收入确认问题
问: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解析:意思是纳税人自己看到办就行,除非税务局也掌握有却做证据。
9.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务处理问题
自 2019 年至 2021 年,规定行业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10%或 15%)抵减应纳税额。按照《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免税?
答: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解析:加计抵减政策相当于是一种“政府补助”,没有规定企业节省下来钱的专门用途等,显然不满足现有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就应该乖乖的计入应税收入。
10.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问: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18 年度共管理 10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 6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1.03 亿元,开具了发票,按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00 万元。
对于上述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6000万元确认,是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 1.03 亿收入也计入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 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
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6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1.03 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解析:这个解释给力!避免产生争议。
11.物业管理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 号)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酬金制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对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代管的业主委员会资金是否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对物业管理企业以酬金制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开设单独账户专项存放为业主委员会代管的资金不作为企业的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解析:本来就是代管的,理应不能算成企业的收入。
12.企业收到的人才引导基金奖励确认应税收入问题
问:企业根据深前海规〔2018〕1 号的规定,当年收到前海管理局奖励给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个人的资金,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员工”未进行支付,是否需要同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一样进行纳税调增?
答:根据深前海规〔201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奖励对象为对前海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仅是代收后转付给员工个人,企业收到的前海管理局的奖励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与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个人手续费返还不同,不需进行纳税调增。
解析:北京市税务局可以代替深圳回答问题,是不是有点越界了?不过,也许是有北京市的企业员工有收到深圳前海奖励吧。
其实,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的手续费返还,一方面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但是用于奖励个人等开支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胡言乱语,也许有说的不妥的地方,请北京市税务局税官们理解,同时欢迎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