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抵押权实现及抵押质押区别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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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近日笔者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一起抵押权实现后买卖合同纠纷,卖方为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其随即强制占有抵押人车辆,并将其转卖给本案买方当事人,车辆交付完毕后,买方某日正常开车过程中,停车后车辆强行被某车辆营销公司开走。是否报警处理不详。后期,买方收集了车辆抵押合同、买卖合同、原车主购车合同材料前来咨询。

买方个人观点:

卖方卖车时出具了车辆已被抵押的合同,并且抵押人无力清偿债务,我认为其享有处分权,我的购车行为及所有权转移应该是合法的,现在为何报警处理后,无法被受理?那么购买被抵押的车辆到底是否可行呢?

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的抵押权实现及抵押物处置(拍卖变卖程序)、抵押合同效力及登记对抗主义问题。

案涉抵押权人出示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位合法有效的合同,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得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但本案抵押物车辆所有人购车时办理了贷款,后期未继续还贷,依据贷款合同约定该车辆同时已办理抵押至贷款机构手续并登记,该车辆归贷款机构所有。

本案卖方的抵押仅有合同约定,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权利滞后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显而易见,车辆贷款机构取得了在先的抵押权,卖方的抵押权在后且无登记,本案买方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仅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车辆最终应有最初的贷款机构处置。

结合本案,我们认为,车辆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以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权利,同时本案中抵押物处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抵押人无法偿还债务后,应当经双方协商后进行抵押物的拍卖变卖处置即买卖合同应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及买方签字确认较为稳妥,无法协商的,抵押权人应经法院审判程序后实现抵押权。本案中抵押权人处分程序存有瑕疵,极易造成纠纷。

延伸阅读:

近年来,各类金融借款投资公司,公开对外“融资”,常见的于债权之上设立了各类房产、车辆抵押,各类债券股票的质押程序。然而实际操作程序均有瑕疵,导致此类纠纷不断。

抵押与质押区分在实际运用中常混淆不清,笔者归类三种区分标准以供参考:

第一:目标客体不同,抵押不仅针对动产权利,还包含了不动产即房产等,质押仅针对动产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人仍可使用抵押物,质押转移占有质押权人可控制质押物;

第三:权利实现途径不同,抵押权实现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存有争议的,必须经法院审判程序,而质押权人可与质押人协商处置质押物,也可以直接拍卖处置质押物无须经有审判程序。

望各位在经济活动中,严格把控抵押质押等操作流程,避免因瑕疵漏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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