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提单有哪些常见疑问,看看你中了没?

常见疑问

1

为什么有时候外商无需提单即可提货?

我们知道,提单理论上应该是“物权凭证”,即谁“合法取得”提单,谁就等于拿到了货物。

提单上有发货人(出口商)Shipper、承运人(货代/船东)Carrier、收货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四方。其中“收货人Consignee”决定了货物的归属。

“收货人Consignee”通常有两种填写方式:

一是“凭指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货人是谁还未定,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原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转让)自由转让,比较贵重-----因为谁“合法”拿到提单,货物就是谁的。这样的提单就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单就无权提货(除非货代和船公司乱来,违法无单放货),很保险,推荐大家使用。信用证项下,银行通常也会要求出具这样的提单。

另一种就是记名提单,即“收货人Consignee”栏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这家公司才能提货。因为具体规定了收货人,所以别人即使拿到提单也没用,此提单也无法转让。另一方面,正因为规定死了提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所以一些国家就认可这个收货人即使没有正本,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货。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业务中会碰到外商没拿到正本提单也能提货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把货物交给货代开出记名提单,几乎就等于直接交货给外商。如果此时没有收回货款,就有一定的风险,付款与否就靠外商自觉了。记名提单也就失去了“物权凭证”的效力。

2

哪些国家可以无需记名提单正本即可提货?

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无(记名提单)正本提货的。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过去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容易发生记名提单下私自提货的现象。

英美法系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哈马、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塞浦路斯、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尼日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等。

有疑虑时,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查此外商是否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不过,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英国),最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判例,认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英美法系中是判例即法律的,可以看成是一种转机。虽然如此,还是要谨慎,毕竟预防为主,一旦出事,哪怕打官司赢了,对绝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还不一定打得赢,老手些的外商很容易把诉讼变成商业纠纷,扯皮几年。

所以,对于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记名提单。实际上记名不记名的,在正经的生意操作中不会给外商带来太多不便。

3

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是一回事吗?

在实际操作中,会碰上两种类型的提单: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船东,就是自己有远洋货轮的货运公司。一条远洋货轮的造价不菲,拥有自己的远洋船队的公司自然是实力雄厚。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样的公司也比较可靠,因为他们做长久生意的比较注重声誉,不会为一点蝇头小利而自毁名节,相对来说操作上就比较正规。另一种货运公司就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货代自己没有船,某种意义上性质与普通贸易公司差不多。他们招揽货物以后,再一起拿到船东那里去订舱。咱们不妨把船东和货代的区别和关系看成批发商和零售商,商品就是远洋货轮的“舱位”。船东把舱位批发给货代,货代把舱位零售给咱们。 

凭船东提单,到了目的港可以直接提货;而货代提单则不行,需要把货代提单拿到港口代理人那里“换单”,也就是根据货代提单开出提货通知,再去提货。当然,对于咱们提货人而言,这表面上就是多了一道手续而已,不影响提货的,不算什么风险。恰恰相反,咱们可以利用这一点更好地控制物权。比如,咱们把货代提单交给客户以后,突然发现客户有欺诈行为,可能会不给钱,这时咱们就可以请货代帮忙,通知目的港代理“扣住”货物,让外商即使拿着货代提单也暂时提不到货,给咱们争取宝贵的时间(无正式理由,目的港也不便强行扣货,只能拖延数日,不过对于外贸纠纷而言,这种拖延非常有利于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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