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呷哺顾客过敏维权无门]谈谈大陆法中食品安全法的缺陷

在知乎上看到一篇帖子,一个人在邯郸吃了呷哺呷哺,身上过敏,但是维权无门。

【如何评价连锁餐饮店「呷哺呷哺」?】王云霄:十年前…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092411/answer/221339885?utm_source=com.jianshu.haruki&utm_medium=social (分享自知乎网)

这个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过敏原基本是没有要求的。

另外一个是中国是大陆法法系,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一些例外事件,其实是缺乏执法依据的。

第一个问题:食品安全法对于过敏原的要求

中国食品安全的问题,风险主要分为几大类:

生物性风险:微生物,蚊虫等

化学性风险:农药兽药,毒素,辐照残留,重金属等

物理性风险:异物控制,玻璃碎片,塑料片,毛发等。

这个里面其实是没有过敏原的,而且从毒理学的角度来讲,这个过敏原实验很难重复的。同一个人,吃同样的食物,在不同的时间可能过敏也可能不过敏。那么从实验的角度来讲,这个重复性就很低了。在举证的环节,因为难以重复,这个就很难举证。通俗的来说,就是你没法证明你是因为吃了商家这个变质的食物才导致你过敏的。

那么为什么中国对于食品标签上不做过敏原的标识呢? 这个再从体质讲起,全世界分三个人种,比如白种人是叫外高加索人种,咱们中国人的属于蒙古人种,大部分亚洲人也是,还有一部分叫尼格罗人种。外高加索人种说人对谷物比较容易过敏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一直是游牧民族,谷物的摄取跟进化跟咱们蒙古人种是完全不一样的,他们大部分以肉类为食。而农耕民族的蒙古人种,大部分是以谷物为食,在长时间的进化过程中,对谷物出现适应性的。

第二个问题: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

国内的法官不能像英美法的法官这样,可以依据常识来进行判罚。比如吃了收了化冻的食品,导致过敏,这个可以算是常识。法官可以依据这样的证据和陪审团的投票来进行判罚。这个判罚本身也在创造着法律。所以国外的法官不单是执行法律本身也是法律的创造者。这就是所谓的判例法。

但是在大陆法系里面,你需要举证。而且中国的法庭抗辩过程,程序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是权益受害者,也就是常见的消费者,那么你需要去举证。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讲,你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你很难进行专业化的举证,你连问题都提不出来,不知道自己要举证什么,也不知道问题在哪。

全球目前,主要有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两大法系。
就和名称一样,“大陆国家”普遍使用大陆法系,而“海洋国家”普遍使用海洋法系。
作为一个自古的农耕国家,中国古代从大秦律一直到大清律,一直都沿用适合秩序统治的大陆法系。该法系重视编写法典,规范每一个细节,崇尚实质正义,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而英美都是海洋商业国家,因为,法律条文总是跟不上商业的不断创新,所以他们的海洋法系更遵循判决先例,以先例作为日后审判的基本原则。通过大量的案例逐步形成一整套社会的法律体系。
相对而言,大陆法系更注重维持秩序,适合于“和谐稳定”,海洋法系更注重适应变革,也就是“与时俱进”。
相对而言,一个更适应工农业国家,一个更适应商贸业国家。
中国目前使用的是大陆法系,但是,一推测就能知道,未来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利用阿里云,搞的肯定是用案例,在模拟“海洋法系
就和名称一样,“大陆国家”普遍使用大陆法系,而“海洋国家”普遍使用海洋法系。
作为一个自古的农耕国家,中国古代从大秦律一直到大清律,一直都沿用适合秩序统治的大陆法系。该法系重视编写法典,规范每一个细节,崇尚实质正义,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而英美都是海洋商业国家,因为,法律条文总是跟不上商业的不断创新,所以他们的海洋法系更遵循判决先例,以先例作为日后审判的基本原则。通过大量的案例逐步形成一整套社会的法律体系。
相对而言,大陆法系更注重维持秩序,适合于“和谐稳定”,海洋法系更注重适应变革,也就是“与时俱进”。
相对而言,一个更适应工农业国家,一个更适应商贸业国家。

中国目前使用的是大陆法系,但是,一推测就能知道,未来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利用阿里云,搞的肯定是用案例,在模拟“海洋法系”。马云和他互联网法庭,究竟有多可怕!》

但是中国这么多人体质的差异千差万别,某一类风险即便非常非常小,乘以这么多的人口基数,一定会有很多小众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是食品安全法不能覆盖得到的。那么对于这一部分小众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于整体来讲可能是一个小时,但是对于个体来讲真的是要命的事情。那么,这个对个人损害无限大的事情如何来维权?现在法律基本是空白的。所以出现,这位朋友遇到的维权困难的事件,基本上是一个程序的必然。因此碰到这样的食品安全事件,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你几乎无法举证。即便过敏性实验可重复,那么,你也很难再去,获取当时的原材料,在你自己身上进行重复实验。即便能获取当时的原材料,进行重复,那么这种重复实验的危险性是非常高的。这种困境,目前看来几乎无解。你要修改立法程序,司法解释,是非常漫长的事情。而且法律永远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这样小众的事件看来也只有协商才能解决,或者说是通过其他社会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我们的食品安全法,本质上也是大陆法。对于已知的风险,也就是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部门常做的事情,抽检抽查审核,这些有法可依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新出现的风险,往往是无法可依的尴尬,也就是难以适应发展变化的。

最典型的事件是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国的乳业集体往奶粉里面添加三聚氰胺,北京市场上抽检奶粉,除洋品牌之外,本土品牌除三元无一幸免。这中间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标准更新的比较慢。凯氏定氮法把三聚氰胺中的氮也折算为蛋白质。那你会问了,为啥标准更新的这么慢?咱们国家的标准很多,标准的标龄比我的年龄都大。因为标准也是在大陆法的框架下产生的,标准,应该说是一个技术规范,是法律法规下面的一个引用文件。但是中国特色的强制性标准,把标准等同了,技术法规,也就是标准具有了法律的效力。法律和标准应该是分层的。法律制定比较严肃的原则,是需要保持稳定的。而标准的研究发布是伴随着技术工艺的发展,需要不断更新的。如果把标准跟法律合二为一,那么一个需要保持稳定,一个需要不断更新,这就必然出现矛盾。而三聚氰胺就是这个矛盾的集中爆发体现。而英美法中,技术法规是引用标准的技术法规规定原则性的东西是相对比较稳定的,那么标准,因此不断有修改指令出来的是伴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工艺的发展,不断拓展认知边界。比如瘦肉精曾经还是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因为在当时的科学条件下,没有认识到它对人体的副作用。但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瘦肉精的副作用逐渐体现,被研究被认知,逐渐在法律中成为禁用的添加物。顺便说一句,出于政治的需要,在美国韩国和台湾,瘦肉精依然是合法的。所以不要再说国外的标准比中国的标准一定要高了。

应该来说马云引入互联网法庭,引入英美法系的哲学理念,适应新的商业文明,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文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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