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政策,你清楚吗?

导读:

根据财税〔2017〕43号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到此次的50万元,随着小微标准的不断扩围,更多的企业能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上述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政策,请看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助理会计师王佳解读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之一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同,且属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人分类,存在交集。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增值税纳税人是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就是企业所得税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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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之二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吗?

答: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定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误区之三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无需进行专项备案,较之前进一步简化了手续,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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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佳,助理会计师,2014年毕业至今,就职于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参与多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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