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怪动物园?能不能有点担当

本文无意冒犯任何人,死者为大。只是想就事论事,谈谈自己的一点拙见。


大年初二,浙江宁波一动物园老虎咬死一男子。这两天已被刷屏。而昨天死者一亲戚又跳出来说话:“动物园管理有漏洞,不能给人翻进去的机会”。

“再怎么说,死者就算是从后面翻进去的,那也是动物园管理不当,不能给别人翻进去的机会,那别人就不会从那里翻了,你既然有漏洞,别人肯定会想着(逃票),这个方面的话动物园也应该有一定责任”

这段话就像一块大石头,在已经波澜起伏的水面上激起了层层波浪。大鹏观察了一下评论,为动物园鸣不平者居多。

到底动物园有没有责任?该负多大责任?我不想在这里妄下定论,但我想把事故相关各方都摆出来挨个讲讲,人人心中自有评判:

又要怪动物园?能不能有点担当_第1张图片


老虎

先来说说“凶手”。老虎是啥?是野兽啊,捕食活物那是它的天性。有人闯进了它的领地,它进行捕猎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而且人们投食活物的饲养方式,也是想让老虎保持这种野性。既然如此,对老虎来说,无论是投食的禽畜还是闯入的人类,是没有区别的。

人类霸占了老虎的家园,把它们从家乡掠走,带到了一个陌生的环境中,还要求它违背天性遵守人类的规矩,是不是太过“强虎所难”了?

有网友说过这样一段话,很多人还深以为然:

“今天刚出了事看到视频里老虎被开枪打死,我就跟别人讲,这个老虎必须当场打死,因为第一,如果不请特警把老虎干掉,后面对园方应急处置的指责会无穷无尽;第二,老虎开口咬了人以后就不好饲养了,价值也不大了;第三也是给其它老虎一个警示,告诉他们不要乱来,否则这就是下场。”

看完这段话我只感到深深的可悲。因为不好饲养了,价值不大了,就要把它的生命夺走,这就是所谓人性的光辉?你打死一只老虎,就能给其它老虎一个警告?如果老虎懂得这个,那就天天放视频给它们看咬人就被打死的反面教材好了,老虎们肯定能受到教育、洗心革面、重新做虎。

人类站在食物链的最顶端,也总把自己放在道德的最顶端,把对自己是否有益作为衡量标准。吃庄稼的昆虫就是害虫,吃有害植物的昆虫就是益虫,可所有昆虫只不过都在做同样的事情——进食维持生命而已。

有人戏言“老虎只是吃了个外卖,然后就莫名其妙地被打死了。” 从这个角度看,老虎其实也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


动物园

死者家属指责动物园管理有漏洞有没有道理呢?

据了解,动物园外围墙有3米高,老虎散放区还有3米高的内墙,内墙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而内外墙之间还有铁丝网和警示标识。

老虎散放区是一个类似半岛的园子,背靠一片丛林,正面朝游客方向有大约一层楼高的围栏,还有条河隔开,游客即使跌落,也会掉到河里,而不会直接落入散放区。应该说动物园的防护措施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而意外发生后大约5分钟,工作人员赶到,试图用鞭炮、水枪驱赶老虎。虽然吓跑了其他老虎,避免了群虎的“会餐”,但咬人老虎并未受到影响,仍然紧咬受害者不放,后来特警赶到,开枪击毙了咬人的老虎。

如果一定要说动物园有漏洞,那就是在网上流传这种“逃票攻略”后没有及时采取反制措施,让人报忧可以逃票的侥幸心理。

又要怪动物园?能不能有点担当_第2张图片
网上流传的“逃票攻略”

另外,动物园应该将围墙顶的铁丝网通上电,保护一下那些拿自己生命赌小便宜的人,也保护一下里面正常生活的老虎。

还有人说,逃票是因为动物园门票定价太高,负担不起才会选择逃票,这又是典型的弱者逻辑。动物园不是公益事业,门票定价属于其商业行为,是要综合成本利润现金流等因素进行调整的。选择参观动物园就是选择享用其提供的服务,按照对方报价支付费用是商业准则。试想你的单位年底的时候跟你说,今年公司挣得太少了但还得维持运营,明年的工资就不发了罢。那你是不是立马就得跳脚?


受害人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死者不是从观众区跌入,而是从后山逃票翻入的。只要意识清醒精神正常,他就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什么。他的妻子和孩子是凭票进园的,为什么他不带着她们一起逃票呢?因为他知道逃票的危险性,不会让她们去冒这个险。他以一个男人和父亲的担当去挑战危险的精神值得钦佩,但行为本身确是不负责任的。其实很简单,不管动机是什么,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将造成的后果归罪去他人。


法制

这个事件之所以有诸多争论,跟法制不健全也有关系。法律法规有漏洞,违法者获益不纠,就是对守法者的错误示范和不公平对待。逃票不算违法,只算违反服务提供商的规定,顶多服务商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并不会对逃票者进行法律制裁,那么仅靠道德来约束显然是不管用的。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已经过去半年,至今没有平息,死者家属在明显的自身重大过错的事实面前,还公然向动物园索赔几百万,不就是因为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对此定案吗?假若有法律规定,在野生放养区违规下车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这个事件也不会拖延这么久。

举个可能不是特别恰当的案例:有一家人遭贼了,小偷撬门而入,主人没在家,家里养的大狗与之搏斗,并将其咬死。那么这家主人是不是要对小偷的潜入负责呢?还是做防盗门的厂家要为没有做出撬不开的门而负责?或者这只狗应该因为咬死了人而被打死?

援引两条《侵权责任法》的条例,供大家参考: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法律条款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一些问题阐述模糊的话,类似这种事件就会在争论扯皮中一直被拖延,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会让各方服气。

最后,希望类似这种悲剧不再发生,愿逝者安息,生者为鉴。

你可能感兴趣的:(又要怪动物园?能不能有点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