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砸押运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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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梗概

10月27日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一辆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主要法律法规

1.【押运人员持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押运人员是否过度用枪】《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角度一:押运员在当时情况下使用枪支是否合法、合理、符合比例原则

法律规定了押运员有持枪和必要时候使用枪支的权利,但既然是授权就必须要合法、合理地使用,防止滥用。而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更要符合比例原则,使权力的行使符合适当性和必要性。

结合此案子来说,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私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即:只要能避免黄某对运钞车或押运物的威胁和损害,押运员必须采用适当的而不是超过限度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且根据当时情况,黄某造成的威胁和损害并不属于特别紧急情况,因此,押运员完全可以选择快速驶离、打附近派出所电话帮助或者即使在情况较恶劣时持枪打黄某的非要害部位等手段。

◆分析角度二: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理性选择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不可否认本案中黄某追砸运钞车事出有因,但如果黄某认为押运员或者押运行为损害其利益,也应该理智地通过私力的协商或者公力救济来解决,而冒失冲动行事即使最终追回公道,也难以挽回已发生的丧命悲剧。

◆结语:此案仍然在调查中,我们期待真相。作为理智的社会人,希望不要靠主观臆断去形成一味同情某一方的舆论倾向,我们要有一种态度:我影响不了舆论,但我的言论要偏爱于真相和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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