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60年代,有一个南非的心脏外科医生,做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心脏移植手术,他的名字叫马里尤斯.巴纳德。巴纳德医生一生做了无数心脏外科手术,但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的许多病人,术后根本没他想像的那么长寿。
于是他开始探究原因。原来,这些病人出院以后,没有遵照他的医嘱在家静养。而是一回家就忙里忙外、工作上班、买菜做饭、打扫屋子、接送孩子……这严重影响了手术效果。巴纳德医生很生气,就问他们,为什么不按我的要求静养呢?病人说,我静养,谁养我、养家、养孩子呢?
于是,巴纳德医生想明白了,手术效果不仅取决于手术本身,还取决于病人的经济状况。1983年,巴纳德医生建议南非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全新的险种,就是重疾险。当时,这个险种只承保四个疾病,分别是心肌梗塞、癌症、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术。
1995年中国市场出现了第一批重疾险。但是,当时的重疾险有三个问题:
1、各家公司所保病种各不相同;
2、相同的病种,各家的定义也不相同;
3、重疾定义,普遍严苛,有的甚至与临床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于是,一部分客户在被拒赔以后,投诉的、诉讼的、找媒体曝光的,层出不穷。
保监会也注意到了这些情况,在2007年4月3日,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了“重疾险定义专家委员会”,一起来拟定重疾定义。当时,中国是继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家坡之后,第四个统一重疾定义的国家。
同年8月1日,这份《重疾定义规范》就正式颁布了。它统一了25种重疾的定义。其中6种在临床上发生率最高的病种是“必选病种”,它们分别是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器官移植术和尿毒症。为什么叫“必选病种”呢?意思就是,一家公司出了一款新产品,如果想叫重大疾病保险,哪就必须保这六种疾病,而且,定义一定要跟着通用定义走。当然,你也可以只保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但你就不能叫它是重大疾病保险。比如单保一个恶性肿瘤,那就只能叫防癌险。
除了这6种必保重大疾病以外,还有19种就是“可选重疾”,也给出了统一的定义,保险公司可以在其中选择部分病种进行承保。不过,一旦选择了,就必须使用统一定义。在这25种统一定义的重疾范围以外,如果保险公司还想承保更多的病种,那就可以自己写定义了。
所以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中,就包含了三个类型的重疾,分别是必选重疾、可选重疾和自定义重疾。在使用25种标准定义时,疾病的名称和具体定义的内容,一个字都不可以改,各个病种的排列顺序也不可以改变。
而且,如果公司的产品宣传页上要出现这些病名的话,规定也十分严格。比如,我前面用了“恶性肿瘤”这样的称谓,这就不符合规定。宣传页上,必须写成“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再比如,你也不可以写“中风”,而是要写成“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怎么样,严谨程度可见一斑吧。
纵观这25种统一定义的重疾,大概可以分为3个类型。
第一类叫疾病类,一共15个,比如“恶性肿瘤”就是一种疾病;
第二类叫手术类,一共4个,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或重大器官移植术,就属于一种术手;
第三类叫状态类,一共6个,比如多个肢体缺失,或双目失明,这就是人体所处的一种状态。
15个疾病、4个手术、和6个状态,一共25个重疾。
此外,有6个病种的定义,允许各家公司微调。
它们是: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阿尔茨海默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和语言能力丧失。这6个病种,允许各公司自定义承保年龄,但需要在条款中明确说明。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对于3周岁以下的双耳失聪就是不赔付的。只要在疾病定义处明确写清楚,都不算违规。
《重疾定义规范》从它发布之日,也就是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25个病种可以用一段顺口溜帮助记忆:
癌症心梗脑中风
移植搭桥尿毒症
肢缺肝炎脑肿瘤
肝衰脑炎深度昏
耳目瘫痪瓣膜恨
痴呆脑损帕金森
烧伤肺高神经病
失语再障动脉成
这是严格按照《重疾定义规范》要求的疾病顺序排列的,可以帮助大家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