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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体系学习(一)


       今天开始回顾复习侵权责任法体系,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较多,疑难复杂点也较多。因此,在本周的复习中不能面面俱到,只能通过系统复习,拎出要点加以查漏补缺。


侵害民事权益的受侵权责任法保护调整。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可见,上述民事权益涵盖了所有民法体系中人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权益、家庭(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权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权益。

侵权责任构成中,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侵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也是疑难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近年来的大类案件,疑难问题集中在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失的认定。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在最高法院人损解释中规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改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仅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呢,还是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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