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本身原则与理性原则

今天我给你介绍法官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当中,执法遵循的两种原则。当然这两种执法原则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这两种执法原则,一种叫本身违法原则,简称本身原则,另外一种执法的原则叫理性原则,也有人称合理原则,反正他们都一个意思。

❤本身原则的涵义

所谓的本身原则就是指,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只要被告人做了某些事情,且有证据证明他的确做了这些事情,那么它就违法。这叫本身原则。只要A就B。

比方说只要你乱扔垃圾,就不是一个文明的人,只要上课迟到,就不是一个好学生。这叫本身原则。

❤本身原则的特点

只要做就违法,法官不需要问你为什么这么做,不需要问你这么做的动机是什么,这么做的后果是什么。即便你做到事情,对社会有益的,有好处的,但那还是违法。这是本身原则的特点。

❤理性原则的涵义

所谓理性原则是指,当事人做了一件事情,即便这件事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情况,具体条件。这就是理性原则。

比方说一个十恶不赦杀人犯杀了人跑了,另外一个人开车追上了把它压死了,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要判10年以上,但是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能根据本身原则进行判案,一个勾结理性原则进行判案,最后法官判无罪释放。这就是理性原则的涵义。

❤反垄断法执法早期盛行“本身原则”

美国在近100多年来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有大量的商业行为商业模式最早的时候,是归类为由本身原则来执法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做了他就是违法的。

比如价格维持的行为是本身违法

比如捆绑销售是本身违法

在比如拒绝交易是本身违法的

在比如分区销售是本身违法的

在比如价格歧视也是本身违法。

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反垄断法的执法者在早期是非常有自信的,他们自信自己知道什么样的商业行为是促进竞争的,什么样的商业行为是阻碍、抑制竞争,直到后来发生了的自行车案,石油案,里根公司的包包案,等等一系列案件,它们严重打击的反垄断法执行者的信心,你仔细读历史的这一页有时候真的会感叹文明来得真的很不容易。

当然我们也从中得到了一个道理。

法律的条文是静态的,层出不穷的案件是动态的;法律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但层出不穷的案件,又会倒过来影响法律的改变。这不就是科斯定理的涵义吗。

小结

今天我给你讲了法官在执法判案遵循的两种原则,一种是本身原则,另一种是理性原则。

❤过关思考题

我们能不能改变一下观念,倒过来把某种商业行为规定为本身合法,商人们只要做的是这件事情就一定合法,谁也不能够挑战,有没有这样一定正确、本身合法的商业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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